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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变更车道,谁该让谁?”的法条看论据强弱

2019-04-02 04:14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4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开始实施。为了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宣传普及这部新法律,北京市有关部门制作了一本实用手册。其中对每一个条文规定的理由,都做出了解释。这样的解释不仅使人感到法律规定的背后是“有道理”的,而且在立法过程中是“有论证”的。在实用手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左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解释中,我们就可以看到,在这种情境中,究竟谁该让谁,是有不同的理由与根据的。实际上,各自的理由与根据用来论证不同的选择。这就要看,哪一个强,哪一个弱。我们选用这个案例,而不是首先选用一篇新闻评论,是要向学生者显示:论证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几乎俯拾即是,它们与新闻评论中的论证并无本质的不同。它们是我们学习论证、观察论证的品鉴论证的丰富材料。

  这个案例,作为论证强度的分析,主要是从论据强弱的角度来看。从论据强弱的角度看论证的强弱,是比较容易的。

案例成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条文释义]:这条规则在制定时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右让左,即第三条车道上的车让第一条车道上的车先行。理由有二:一是第一车道是快速车道,有优先通行权,且速度快,不好让;二是左侧车辆向右侧变更车道有视角盲点,不如右侧车辆视线好。(相反的观点――文有脱漏)理由有三:一是由左向右变更车道是由快速车道向慢速车道变更,采取的措施是减速;而由右向左变更车道,则是由慢速车道向快速车道并线;是加速过程,车辆控制难度增大。二是为了保护驾驶人的安全。我国实行右侧通行的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左右两辆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大,从保护人身安全的角度讲,应当让右侧机动车先行。三是1949年9月19日的《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的附件2优先权条款规定:当两辆均无优先通行权的机动车同时到达一个交叉点时,在右行制国家,右侧车辆先行;而在左行制的国家,左侧车辆先行。我国实行右行制,应当与该公约保持一致,应当规定右侧车先行。因此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在这种情形下,左让右,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通过无交通标志、标线规定先行权的路口,右方道路来车先行的规定也是保持一致的,在变更车道时体现“右为先”的原则。这与中国古代右为上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容易记忆。当然主要是以保证安全为出发点。(引自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实用手册93-94页)


案例讨论

  1、在这个案例中,判断论据强弱的标准,有价值的标准(比如,哪一个东西更重要,生命是价值最高的),也有事实的标准(比如,论据与我们当下论题的远近,对当下论题的实际影响)。对两种观点论证强弱的判断,就是针对不同标准的综合判断,是这样吗?



  2、像这样“比论据”的论证过程,可以出现在两篇不同观点的新闻评论的辩驳之中吗?



  3、在实际新闻评论写作中,如果使用较弱的论据,比如“中国古代右为上的原则”,会不会使读者对整体论证的强度产生怀疑呢?


案例分析

  在上面一个法条的立法过程中,两种不同的观点各有其根据,而且不止一条。主张“右让左”的论证有两条,这两条论据其实可以归纳为一条,那就是:从驾驶的实际情况出发,左让右比右让左更不容易。因此这两条论据力度差不多,是并列的关系,共同支持“右让左”。而主张“左让右”的观点却有三条似乎相距甚远的论据:第一条是驾驶控制难度,这一条与主张“右让左”的两条论据性质相同,力度也相当。第二条,则设想两车相撞后对生命危险程度。这是主张“右让左”的论据中所没有的。而生命,则是道路交通中最重要的价值。正是这种价值,使“左让右”的观点获得了最强有力的论据。而第三点论据“符合国际公约”,其实是相距较远的论据,因为一国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当然是协调自己国家之内道路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关系,而涉及的当事者主要是自己国家的人民,因此是可以自行独立规定的。至于最后附加的一条论据--“中国古代右为上的原则”,则几乎没有什么论证力,因为它不仅与现在的社会生活相距很远,而且也几乎不被人们记起了。



  从这个法条的论证过程可以看出:虽然主张一个观点的论据可以很多,但论据其实是有强有弱的。论据的强弱,既取决于它们对于我们生活的距离,与论点的距离,也取决于它们对我们的价值。法律之所以确定“左让右”,就是因为这个立法主张的论据中有一个特别高的价值--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