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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光东写作《国旗为谁而降》

2019-03-26 12:26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这篇文章发表于1998年接近年末的时候,距离新闻事件本身--即夏天发生的大洪水已经有相当一段时间。但是它所产生的影响力,却超越了那场抗洪斗争中所有的新闻评论;以至它超越了1998年,超越了大洪水和抗洪斗争这些新闻事件本身,产生了持久影响力。这是因为:它第一次通过新闻评论使一个法律条文深入人心,使一种观念和诉求深入人心,这就是:国家应该给灾难中丧生的普通公民降半旗,以此表达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重视。

  这是一个个人写作的典型案例,它反映了一篇有重大影响力的评论的真实选题过程,以及它所包含的选题规律。

案例成果

  国旗为谁而降

  郭光东

  东北的灾民早已在雪前住进了温暖的地窨子;九江大堤决口封堵处也于近日开始拆除重筑。洪灾过后,诸多善后事宜有条不紊地进行,但现在回想起来,有件事被忽略了:按照《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为九八特大洪灾的死难者下半旗致哀。

  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今年我国发生洪水的河湖之多,时间之长,水位之高,损失之大,为历史罕见,更为《国旗法》颁布以来所仅有,当属“严重自然灾害”;洪灾中,人员死亡达3656人,当属“造成重大伤亡”。尽管《国旗法》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下半旗规定的只是“可以”,不是“应当”、“必须”。但如果一次灾害死亡3656人还不能适用这一法条的话,不知这一规定几时才能派上一回用场。

  事实上,国旗不仅是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的象征,也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凝聚力的体现。而下半旗正是一种由中央政府以全体国民的名义举行的哀悼仪式。它不但能给予死难者的亲人以莫大的精神慰藉,再次体现抗洪斗争中全民族的强大凝聚力,而且更有助于增强每个公民的国家观念和爱国情感,使人真切地感受到自己是祖国大家庭的一员,从而激发为国奋斗的热情。

  遗憾的是,我国还从未有过为一般民众下半旗的先例。古代的礼制,其实质是正名分,巩固等级制度。《礼记·曲礼》曰:“礼不下庶人”,一直是西周以来的一条重要原则。及至现代民主政体确立,“礼”理所应当下及“庶人”,因此我国现行《国旗法》规定,除了国家重要领导人逝世应下半旗外,对国家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以及因不幸事件、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应或也可下半旗致哀。这项立法反映了社会进步,无疑使我国的降半旗制度走上了民主化、规范化的轨道。

  但从目前实践和人们的观念看,下半旗的对象还仅限于逝世的国家重要领导人,其他几类对象尚未予以充分重视。比如,在洪灾刚过的9月21日,我国依法为不幸因病逝世的杨尚昆同志下半旗致哀;而3656名普通民众在洪灾中死难则几乎与此同时。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我国洪灾前的1998年6月3日,德国一列高速列车出轨,酿成德国近50年中最惨重的铁路交通事故,100人死亡。事故次日,德全国降半旗致哀。

  两相对照,没能为36倍于德铁路事故死亡人数的我国洪灾死难者降半旗,我宁愿看成是有关部门的一时疏忽。倘若今后再有我们不愿其发生的重大伤亡,请切记关注《国旗法》的相关法条,以下半旗的仪式寄托全国人民的哀思,体现国家对普通公民生命的珍重。(《中国青年报》“冰点时评”,1998年12月2日)

案例访谈

  采访主题:《国旗为谁而降》的选题过程及作品的影响

  采访对象:郭光东,法学博士,现任南方周末报社编委兼评论部总监、新闻部执行总监,受聘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客座教授。

  访谈笔录:

  1、问:请您回忆一下写这篇评论的过程,您当初是如何注意到这个问题并形成一篇完整的评论的?

  答:这篇评论的面世可谓一波三折。

  国旗法尽管属于宪法性法律,在法律体系中位阶很高,但由于在法律实务很少涉及,它其实也是一部相对冷僻的法律。幸运的是,8年前,也就是1998年的九、十月间,我作为华东政法学院的一名三年级法学硕士生,为挣点零用钱,正利用课余时间为自考生讲授宪法学课程,有节课就专门讲国旗、国徽、国歌。那节课上,当我讲到“对于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也可以下半旗志哀”的一瞬间,脑子里突然联想到当时最大的新闻事件--抗洪救灾,对呀,九八洪灾死了几千人,国家难道不该按照国旗法的规定为他们下半旗吗?

  记得那天下午给自考生上完课,我难掩这一“重大发现”的兴奋,几乎是一路小跑赶回华政的。当年互联网还远不像现在这么普及,我就奔到校图书馆查报刊资料,希望能找到准确的洪灾死亡人数。结果没有找到,直到10月7日,确切死亡人数才汇总公布--3656人。那几天,我在图书馆遍查下半旗的相关资料,其中包括当年6月德国为100个铁路事故死难者降半旗以及当年9月我国对已故国家主席杨尚昆下半旗志哀的新闻。三相对照,更觉得国家该马上为3656名洪灾死难者下半旗。

  怎么才能促成国旗第一次为普通民众而降呢?当时,我的第一想法就是尽快给朱鎔基总理写信提建议,因为国旗法规定,由国务院决定何种情况下该对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伤亡下半旗,另外,全国性的抗洪抢险表彰大会已经公布确切死亡人数的第二天,也就10月8日召开,下半旗的有利时机眼看着就要丧失。于是,我熬夜写就给朱总理的一封信,于10月11日特快专递寄往国务院。信中,我以一位公民的身份建议国务院决定为九八洪灾死难者下半旗志哀,除了简要陈述理由外,我在信尾具体建议:“由于洪灾死亡人数的确切统计数字10月7日刚刚汇总公布,所以近期内下半旗尚为时不晚。至于下半旗的日期,可选在党的十五届二中全会闭幕之日或次日,当然亦可选在朱总理认为合适的其他日期。”

  快件寄出10多天,仍无半点回音,我想这信多半到不了朱鎔基手中,每天给他写信的人肯定多如牛毛。怎样才能引起他的注意呢?我想到了发公开信。把信件的内容寄往一家报社,结果可想而知,石沉大海了。现在想来,当时的做法无疑是极其幼稚的,哪家报社敢登这样的公开信?

  无奈,又等了十多天后,我想到该把给朱总理的信改写成评论,尽管下半旗的时机已过,但如果评论能发表,将来国家仍有为普通民众下半旗的可能。这样,我在原信基础上,增加了德国为100人下半旗的事例作反证,又对下半旗的法理做了进一步的阐发,并从历史、文化方面进行开掘,形成了后来的见报稿。

  把这篇评论寄给一家报社后,我又苦等半个多月无音信。沮丧之下,我想到了当时渐成气候并有杰出表现的“冰点时评”栏目,或许《中国青年报》值得最后一搏。就这样,我的“重大发现”在历经两个月后公之于众了。

  2、问:之前您是否受过评论写作的专业训练?

  答:之前我好像没有受过专业的评论写作训练,即便到现在也不知道哪儿有这样的训练班。我当时的主业是攻读法学硕士,发表的文章以学术论文为主,尽管也有几篇小评论在《南方周末》的“法眼”等处发表,但基本上也是学术论文的“简写”而已,当时还缺乏“时评”的自觉意识。

  3、问:在这篇评论发表之后,是否有得到读者直接的反馈?具体情况如何?是否还有后续的影响?

  答:评论发表后,除了我认识的人之外,似乎没有得到多少普通读者的直接反馈,因为除署名外,冰点时评并未刊登作者单位。倒是报刊编辑来电来信要求转载的不少。有趣的是,先前我曾投稿的那家报社的编辑也打来电话,说当初也准备刊登的,只是后来一忙就不知把文稿放到什么地方了。

  这篇评论带给我不曾想到的荣誉和实惠。或许就是因为这篇评论,我得以跨入南方周末的门槛,改行成为她的一名员工。这篇评论似乎也在渐渐步入“经典”行列。搜狐、网易等网站将其归为“历史名篇”,这篇文章先后被《杂文选刊》杂志社读者评为“《杂文选刊》创刊百期‘我最喜欢的杂文’”(共计20篇),被收入《世纪末杂文200篇》(朱大路主编,文汇出版社2001年版)、《百年百篇经典杂文》(刘洪波主编,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年版)、《读者人文读本(高三下册)》(彭长城主编,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等书。

  就评论所指向的现实而言,或许已如李大同、马少华等时评界人士所提到的,这篇评论直接促成了中国政府第一次为普通民众下半旗志哀,即1999年5月12日,国务院决定为在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袭击我国驻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大使馆中牺牲的邵云环、许杏虎、朱颖同志下半旗志哀,李大同说,“可以肯定,没有这篇评论的提醒,就不会有这个决定。”

  但我个人觉得,这次能为3位死难记者下半旗,国际政治、外交斗争的影响或许更多些。如果一定要归功于这篇评论,那最直接的影响应该是,自此之后,国务院在决定下半旗时,文告中会多出一句话,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仅为3位死难记者下半旗时是这样,此后为逝世的国家领导人下半旗时,也加上了这句话。而在此之前,这句话从未出现过。尽管国旗法早在1990年就已颁布,但新华社通稿中只是说“为悼念×××同志,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下半旗志哀”,比如1998年9月18日的新华社电文:“……杨尚昆同志的遗体,将于9月21日在北京火化。为悼念杨尚昆同志,北京天安门、新华门、人民大会堂……将下半旗志哀。”

  就这篇评论的后续影响而言,一个让我骄傲的现象是,让国旗为普通民众而降的呼声每年都会反复被人提起。2005年盛翔在《国旗为谁降百姓未淡忘》一文中说:“我想说的正是那为平民死亡而下降的半旗。说心里话,我并不想写这篇文章,因为这几乎已经是一个被评论者‘说烂’的话题--自从1998年12月2日《中国青年报》发表郭光东先生的《国旗为谁而降》,为当年被特大洪灾夺去的3656条生命第一次提出降半旗请求之后,每有死伤重大的平民死亡事件发生,传媒都会有类似的声音发出,而其最终结果已经人尽皆知。尽管如此,我终于还是要重复那个已经被重复多遍的古老话题:真理本身是不厌烦被多次雷同表述的,尤其是那尚未被重视的真理。”(载于2005年9月7日《大公报》)。胡志勇也在《对2006年的六大期望》一文中说:第一大期望是“国旗为人民而降。记得1998年12月2日,当《中国青年报》刊出《国旗为谁而降》的评论时,很多人震惊了,因为没有几个人想到我国《国旗法》里的一条规定:‘发生特别重大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下半旗致哀。’不过,从那时起,‘希望国旗能为重大灾难中遇难的普通公民下半旗致哀’便印刻在很多人的心里。因为只有当国家尊重每一个公民时,公民才会发自肺腑地热爱自己的国家。倘若明年再降不幸,望有幸看到国旗为人民而降。”(《华商报》,2005年12月22日)

  4、问:您认为编辑李大同把题目改为《国旗为谁而降》,对这篇评论的影响力有多大作用?

  答:作用极大。我写这篇评论时就已经估量到它的敏感性和政治风险,所以措辞较为谨慎,力图就事论事,以法论事。标题也尽量温和含蓄,用的是“被遗忘的法条”。现在看来,编辑李大同不仅以过人的胆略和智谋发表了这篇评论,还以超人的勇气改了标题。这样一来,文章更有气势,如他所说“白刀子进,红刀子出”,传播效率因此大大提高,标题的改动可谓一字千金。

作者:宋松 中国人民大学

案例讨论

  1、这个选题产生的条件还有哪些?

  2、这个选题经验的普遍性在哪里?特殊性在哪里?

  3、这个选题的时效性如何?在评论文本中,有哪些时效性因素?

  4、评论选题的认识性价值与新闻的时效性要求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5、时效性差一些的评论选题,可以怎样补救?

案例分析

  对比评论文本和作者的陈述,我们可以看到,这篇评论的选题的确定虽然看似作者“灵光一闪”似的联想,但实际上反映了一个在选题方面的认识规律:成功的评论选题是作者积极思考、专注思考与新闻事件相结合的产物。正是作者在1998年洪灾过后的思考和他的法律意识结合在一起,使他“发现”了《国旗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它的意义。



  作者作为大学法律系学生的知识结构和他讲授《国旗法》的具体经历,对于这篇评论选题的成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应该看到,《国旗法》和任何一部法律一样,都不是特别的“专业知识”,而是每个公民都可以接触、掌握的知识。何况《国旗法》并不是一部专门性的法律。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法律是我们判断事物是非曲直的一个标准,既是事实判断的标准,也是价值判断的标准。没有这些标准,往往无从形成准确的判断。而没有这些判断,则往往不能形成对事物的基本认识,也不能敏锐地把握事物的认识价值,因此也往往不能形成相应的评论选题。



  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人士或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人投入新闻评论写作,正是反映了他们对层出不穷的新闻现象有着法律知识背景的判断标准,能够发现这些新闻事物的认识价值。我们同时也可以看到,一些并非有着法律专业背景的新闻评论者,通过学习掌握一般的法律知识,同样保持了对新闻事物认识价值的敏感,写出了较好的作品。



  当然,一个写新闻评论的人,不大可能掌握所有的法律条文,就像他不可能掌握其他知识一样。新闻评论的认识与表达,也不可能是“法条+新闻”这么简单的结构。关键在于:一方面,评论者要有法治基本精神的完整理解;另一方面要有对我国法律整体结构、分类门径的掌握。前者提供给评论者基本的敏感;后者使评论者能够迅速找到相关法律条文,寻找法律依据,以验证自己的敏感。



  实际上,不仅是相关法律知识,充分占有资料,以印证自己的假想和初步判断,仍然在选题的过程之中。在本案例中,在产生选题的敏感之后,立即“奔到校图书馆查报刊资料”,--查洪灾死亡人数,并在此后的数天内在图书馆遍查下半旗的相关资料,以印证自己的选题敏感,这才最终形成了这篇评论的选题。



  应该说,这个选题的案例比较典型,它与许多真实的评论选题一样,有必然性的因素,也有偶然性的因素。偶然性因素,是促使作者产生选题敏感的具体情境,如作者利用课余时间为自考生讲授宪法学课程,正如讲到了《国旗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必然性因素,就是他自身的法学知识结构,以及他进一步掌握材料、印证选题敏感的研究态度。实际上,如果有更多的新闻评论经验,更早的敏感,这篇文章还可以发表得更早一点。那样的效果也会更好。



  此外,一个好的评论选题,实际上应该暗合了社会公众可能尚未清醒地意识到的普遍思考的期待,这种思考和期待,往往在等待着一个人通过一篇新闻评论来说破。所以,这篇新闻评论虽然并没有很强的时效性,但却产生了持久的影响力。因为它通过一个对具体事物的判断,反映了普遍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