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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士钊写作《地方分权与逻辑》

2019-04-02 04:08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章士钊是我国近代著名政论家和逻辑学家,创办了《独立周报》、《甲寅》周刊等政论期刊,以孤桐、秋桐为笔名,写了大量政论和新闻评论。还出版了《逻辑指要》--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普及形式逻辑知识的学术著作。他的评论的一大特点,就是自觉地运用形式逻辑论证观点、进行辩论,在当时产生了很大影响,对于推动我国近现代新闻评论自觉运用逻辑方法,起了重要作用。下面这篇目作品就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他在评论作品中运用演绎逻辑的三段论进行驳论的实战效果。通过这篇作品,我们可以比较生动具体地体会演绎推理运用于新闻评论的可能性。

案例成果

  地方分权与逻辑



  章士钊



  老圃君前论,以爱尔兰、苏格兰各殖民地与英格兰之各地方如伦敦、伯明罕者并论,定为前者集权,而后者始为分权,以破英伦行政分权之说。记者驳之,谓言地方则言地方,不当以非地方与地方相对勘论。盖爱尔兰、苏格兰乃联合王国中之国名,非地方也。爱尔兰之达布林,始得为地方,地方之名,非爱尔兰总政府能尸之也。苏格兰之爱丁堡始得为地方,地方之名,非苏格兰总政府能尸之也。至各殖民地,明明为殖民地,尤与地方之义相去远也,此节记者自信陈述甚明,而不足以促老圃君之注意,彼仍本前词制为司洛辑沁即三段式以坚其说。其式为:



  凡不列颠各地方皆行地方分权,



  爱尔兰为不列颠之一地方,



  故爱尔兰行地方分权。



  此式之谬误在小前提不正。盖爱尔兰政府在国法上,有特殊之位置,非地方两字所能概之也。不列颠各地方乃平指伦敦、伯明罕、孟鸠斯特、达布林在爱尔兰、爱丁堡在苏格兰种种也,非次第伦敦、伯明罕、孟鸠斯特、爱尔兰、苏格兰而平指之,以贻人兽马牛驹之诮也(此语乃穆勒以诮亚里士多德之分类者。)如欲使前式不谬,当改为:



  凡不列颠各地方皆行地方分权,



  爱尔兰之达布林为不列颠之一地方,



  故爱尔兰之达布林行地方分权



  如是,则地方一名在两前提中始无暧昧之义。盖地方一名,媒词也。媒词暧昧,乃司洛辑沁之一戒。更详言之,一名而有两义,在形式上为一名;在逻辑上则为二名。司洛辑沁以用三名为合格,如前式(一)不列颠地方,(二)行地方分权者,(三)爱尔兰。此三名也,两见于断案,一见于大小前提,此重见者,号曰“媒词”,必意义全行合辙,始于式无悖,果此媒词而有歧义,则一名立化为两名,是式中含有四名也。四名之戒,乃恒人最易犯者也。老圃君不幸犯之,故前篇皆误。老圃君更列一式,无取论列也。



  记者之不以苏、爱为地方,自信足为解决分权问题之度针。明知不甚合于时贤之理想故篇末欢迎疑问,拟从问答中说明所根据之理由,较易醒目。而不料,老圃君之据以相攻者不在此,而在极粗浅之形式逻辑也,此记者对于深明法理之老圃君颇为失望者矣。(原载1912年8月16日《民立报》,署名行严。《章士钊全集》2,484页,文汇出版社2000年版)


案例讨论

  1、这种在作品中直接陈述逻辑学知识、列出三段论式子的评论,现在似乎很少见到。这是为什么?它是否只是逻辑学刚刚引入中国新闻评论时的一种不成功的尝试?


  2、以当今中国人普遍的逻辑学知识来论,像章士钊这种直接运用逻辑学知识进行辩论的评论是否有其市场?能否依赖这样的评论在读者中普及逻辑知识?


  3、逻辑学在新闻评论中的运用是否依赖一定的条件--即作者的逻辑学知识和读者的逻辑学知识?


案例分析

  这篇文章的特点是,作者把他要反对的观点呈列为三段论的式子,这样,其逻辑关系和存在的问题也就得以清楚地展现出来了。即小前提“爱尔兰为不列颠之一地方”是有疑问的。这里的问题在于:什么叫“地方”?作者指出的是:“地方”这个汉语词汇,实际上掩盖了“爱尔兰、苏格兰各殖民地与英格兰之各地方如伦敦、伯明罕者”两种完全不同的政治关系。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各殖民地,都不能像伦敦、伯明翰等城市那样被看作一般中央与地方关系中的“地方”。所谓“凡不列颠各地方皆行地方分权”,这个大前提,只适用于英格兰所统治的伦敦、伯明翰等“普通地方”,而不适用于爱尔兰、苏格兰,以及各殖民地,后者并不实行地方分权的政治制度。因此也就更不适用于爱尔兰下面的达布林。



  作者用第一个式子中显示“地方”这个词对应着现实中两个不同的情况,是有歧义的,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就导致三段论中出现了四个概念,因此就不能成立,因为三段论有一个规则,即只能有三个概念:其中的一个概念为“中项”(文中称“媒词”),它联结在结论中出现的另外两个概念,形成另外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判断。如果中项是两个,则另外两个概念无法联联系,不能形成判断。这是论证中经常出现的谬误,即人们用一个有歧义的词汇(实际上是两个概念)进行推论,结论自然是错误的。



  文中提到的司洛辑沁即章士钊对英文syllogisms,三段论的音译。



  我们从这篇评论中可以看到,评论中使用演绎逻辑,一般都是涉及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这正是演绎逻辑的特点。演绎逻辑三段论的基本公理即:肯定全部即肯定部分。肯定“部分”的理由,在于它所处的“全部”已经被肯定了。被肯定的“全部”在作品中是一个前提,要肯定的“部分”是作为结论出现的。作为前提的“全部”,是读者或论辩双方已经接受的,无论它是一个观点,还是一个事实;而作为结论的“部分”的性质,则是读者或论辩对方此前还没有接受的--论证或论辩的目标就是让读者和对方接受这一点。



  因此,在实际写作的时候,就需要准确地找到那个“全部”,即大家都已接受的前提,并且论证你对一个事物的判断,在前提所包含的范围之中,具有前提所具有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