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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祥林杀妻案议题管理

2019-04-22 12:09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国之泱泱,法治先行。法治进程,司法为基。司法公正,是我们建立有效司法信用的必要前提,也是确立司法权威的必备要素。司法直接关乎人的生命与自由,司法不公不仅仅是对公民个人权利的漠视,更是对司法信用的损害,直接关系到立国之本--社会公正价值理念的实现。

  法制是维护现代社会安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最后屏障。司法危机使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价值观与司法能力产生怀疑,导致公众的社会安全感受到强烈威胁,进而从根本上动摇了对政府执政方向和能力的信心。有效破解司法危机一方面是在公众中重塑司法权威,整体的司法环境,其实恰恰是每一个人参与其中建构起来的;另一方面是要在司法体制内部修补制度性的漏洞、重建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2005年4月1日,又一个愚人节。上帝在这一天似乎总会给人以意外,人们也总会在玩笑的捉弄与被捉弄间度过。但这一天却真正改变了佘祥林及其家人十一年阴霾的生活状态,这一天也会在中国刑事司法史上写下凝重的一笔。上帝把佘祥杀妻案这个司法玩笑开了长达十一年,终于在这一天让玩笑停止,让我们在2005的记忆里加注一个不可或缺的关键词--司法公正。玩笑在那一天尘埃落定之时,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沉痛、思考……岁末之时,让我们再次回首那一幅幅记忆的碎片,再次叩问该案真相大白的一步步艰难历程--正义迟早会来的。

[案例回放]

  第一幕 重返人间

  1994年1月20日

  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属怀疑被佘祥林杀害。

  1994年4月11日

  雁门口镇吕冲村水库发现一具无名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994年4月22日

  京山县公安局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将其刑事拘留。

  1994年4月28日

  京山县检察院批准正式逮捕佘祥林。

  1994年8月28日

  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以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对佘祥林提起公诉。

  1994年10月13日

  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佘祥林杀害其妻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佘祥林提出上诉。

  1995年1月10日

  该案上诉至湖北省高院后,该院作出(1995)鄂刑一终字第20号刑事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该案发回重审。

  1996年2月7日

  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移送原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

  1997年11月23日

  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7年12月15日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此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1998年3月31日

  京山县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法院。

  1998年6月15日

  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1998年9月22日

  荆门市中级法院接到佘祥林上诉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且该次裁定为终审裁定。之后,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

  2005年3月28日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此时佘祥林已服刑11年。

  2005年3月30日

  荆门市中级法院紧急撤销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要求京山县法院重审此案。为避免佘祥林继续服刑,先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法。

  2005年4月1日

  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图1:佘祥林沉冤昭雪媒体关注(荆楚网)

图2:佘祥林出狱后的全家福(荆楚网)

  第二幕 物是人非

  一、办案人员今何在

  韩友华原京山县公安局主管刑侦副局长

  佘祥林案专案组组长;现京山县法院副院长

  何泽亮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大队长四年前患肝癌病故;

  任朝兵当时是京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指导员现在公安局任职;

  程林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

  曾忠当时是一般干警现任刑侦大队指导员;

  吴运江当时是公安局预审科长现无法打听到此人下落;

  朱源瑛当时是佘案的审判长现退休;

  陈涛当时是起诉科长现不可查

  二、被冤案改变的命运

  佘祥林原是湖北京山县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

  含冤入狱11年

  杨五香佘之母,体健农妇

  出事后因上访被关九个月,出看守所后三个月死亡

  佘华容佘祥林的女儿,当年六岁。

  自小成绩优异,初一时被迫辍学,14岁出外打工,

  现在东莞一家电子厂打工

  佘锁林佘的大哥原是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

  中共预备党员,出事后不断上访被关41天,

  治保主任、预备党员被撤

  现在为雁门口镇邮政局征订、投递员,月收入千元左右

  佘贵林佘的二哥不堪忍受流言,后举家在深圳打工

  佘梅林佘的四弟不堪村民歧视,出走广东打工

  江银喜佘的大嫂在阴影中生活,晚上在雁门口镇卖烧烤

  倪乐平原为姚岭村村委副书记

  现在为退休乡村干部,为作证一事欠下高利贷

  聂麦清天门市石河镇姚岭村村民,倪妻

  体健农妇,被关三月后患心脏病至今

  倪新海姚岭村作证村民

  被关22天出来后常年咳嗽,失去劳动能力

  各方心声的表达:

  [佘祥林]:“我要求有关部门追查当年制造冤案的人的责任--他们刑讯逼供让我坐牢,还有两次差点枪毙我!”

  [妻子]:“我本来以为经过了十多年的磨难,在我的想象中,佘祥林应该有个家了,现在应该过上好日子了,没想到今天却是这番情景。十多年的牢狱之灾,婆婆去世了,我们的女儿过早辍学,受的折磨太多了,太大了。

  [家人]:“我刚见到弟弟时连话都说不出来了,太激动了!11年了啊,这还是我第一次跟三弟在监狱外面见面。当然,也不只是激动,那种感觉太复杂了,有激动,也有气愤,伤心……”,“一个人能有几个11年啊?如果不是因为这件冤案,他肯定早就过得很好了!”

  [村民]:佘祥林的命保住了,但倪乐平一家及姚岭村的厄运连连,其妻聂麦清突然被关进了京山县看守所,后来甚至要自杀;倪新海等数位村民也被“请”进派出所…

  [法院]:给张在玉做完DNA鉴定后,法院金政委说,“已经基本确定:佘祥林杀妻案是一个错案。应该郑重向佘祥林道歉。对错案的调查和责任追查需要一定的时间,但肯定会尽快拿出结果。如果调查出来了,确认谁有责任谁就接受处理...毕竟他蒙受了那么久的冤屈,失去了那么多年的自由,肯定会有国家赔偿的。

  [公安]:由于佘家人始终没有看到死者的真容,当他们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第三幕 炼狱之路

  一、涉罪

  1994年4月11日中午11时,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堰水面上发现一具女尸……

  正是这具无名女尸的出现打破了乡间原有的平静。十里八乡的村民蜂拥而至,迅速围拢到这里。经法医初步认定,无名女尸系颅脑挫伤至昏迷后溺水死亡,应属他杀。此时,一位名叫张年生的男子报案,自称其妹张在玉于1994年元月20日晚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于是要求辨认尸体。随后,辨认尸体后,张年生一口咬定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张年生同时向专案组反映,张在玉与丈夫关系紧张,时有斗嘴、吵架之事发生,其夫佘祥林有外遇。张在玉一家从一开始就不相信佘祥林和张在玉二人会幸福,他们认为,张在玉的文化程度高(高中),而佘祥林连小学都没毕业。加上佘祥林常年处于无业状态,极不顾家,甚至行为不检,有外遇情况。他们的这种认定,最终被传递到检方的起诉书中。--这成为证明佘祥林有罪的第一份”证据“。

  二、审讯

  四种作案方式

  从佘祥林案的卷宗中可以看到,1994年4月11日至4月22日,11天的审讯之中,佘祥林供出了四种作案方式。这在后来的审判中曾被当作疑点提出。

图3:佘祥林案的卷宗材料,案卷中有多处缺页。(刘炳路 摄)

  第一种作案方式简述为:1993年腊月初九(1994年1月20日)晚上,佘祥林将张在玉带出门,顺手在大门边拿出一根板车撬棒,将张带至雁门口镇红旗碎石厂山坡,将张打死埋入水沟。

  第二种作案方式简述为:腊月初九,佘祥林看到魏太平(佘的好友,当时在雁门口镇交通管理站上班)在雁门口镇兽医站门口对面打桌球,佘便将张在玉交给魏太平让其带走,魏将张带至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腊月十二,佘祥林和魏太平用石头将张打死,沉入水中。

  第三种方式为:1993年腊月初九,佘祥林在雁门口镇兽医站碰到魏太平,让魏太平晚上11点到家里说点事情,当晚,佘和魏将张在玉带到长岗村二组抽水机房外,给张换好衣服,再带至吕冲九组窑凹坝山用石头将张打死,然后用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将张沉入水中。

  警方认为第一种是假口供,因为张的尸体不在水沟,是佘祥林试探性地看警方能否找到尸体。第二、三种作案方式随后也被否定。证据是,长岗村二组胡明德(男,65岁)讲述,这几天晚上他都在抽水机房睡觉,没有间隔一天,且机房白天上锁,另外,张在玉也不可能和魏单独出走。此后,当地医院也出具证明,张在玉失踪那几天,魏太平正在医院打针吃药,不具备作案时间。

  这样,佘祥林供述的第四种情况,被警方认定”符合案件客观事实“: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佘将精神失常的妻子从床上拉起来,带到一处瓜棚里关起来。

  第二天凌晨两点半,佘将六岁的女儿抱到父母房内,谎称妻子出走了,然后以外出寻找妻子为由,拿着手电筒、麻绳和张在玉的毛裤,推着自行车出门,来到瓜棚内,给妻子换了一身衣服。然后他把妻子带到吕冲村九组那处池塘边,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能动弹,将张拖到堰塘的东北角,用麻绳将装有四块石头的蛇皮袋绑附其身沉入水中。次日下午将从张身上换下的衣服全部放在自家灶里烧毁。此供述的时间为1994年4月20日。

  刑讯逼供

  “他们关了我十天十夜,轮流审问,连打带骂,不让睡觉,谁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这指头,已经有一节丢在监狱里面了,你看看我这脚趾,到现在还没长齐整,你再看看我这腿,这儿,这儿,都是伤疤。能不挨打吗?……”

图4:佘祥林向记者展示他的断指。(贾云勇 摄)

  在佘祥林杀妻案中,从佘祥林提供给媒体的申诉材料看,在他被刑警队扣押后,审讯持续了10天11夜,一天只吃两顿饭,不让喝水,不让睡觉。申诉书中还列举了刑讯逼供的几个场景,尽管具体情节还有待进一步证实,但通过湖北沙洋监狱局总医院检查可以确信的是佘祥林肯定是被实施了刑讯和指供、诱供。佘祥林所在的湖北沙洋监狱局总医院对佘祥林的身体全面检查结果中所知的部分内容可以知道,佘祥林的伤主要是在椎骨第三和第四节上。由于这两个节点受伤严重,导致佘祥林目前要坐起来都还比较困难。但最大的问题还不在椎骨上,最大的问题是在眼睛上。因为佘祥林的眼睛现在还经常出现重影,而且重影问题比较严重。

  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也曾被京山县警方通知去谈话,但此一去就被关了41天。两天后,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也被关,而且此一关是长达九个月,出狱后三个月就去世。佘锁林说,警方要求他不要再上访,一旦发现上访就会被关起来。当佘锁林被放回后,原来担任的何场村九组治保主任的职务也被罢免,中共预备党员的身份也因此而失去。

  而在当时,对嫌疑犯进行逼供是具有一定社会背景的。当时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就是司法部门为了确保社会治安,把破案率和干警的经济利益挂钩,自然也与其荣誉以及升迁事宜相关联。而司法机关对待命案也一向强调“命案必破”、“限期破案”。

  此外,从中国社会的传统观念来看,“杀人偿命”这一观念常常能引起民愤,这种民愤甚至会严重到影响司法机关对命案的审定。在佘祥林一案中,张在玉家人就多次要求杀人者处以极刑,而且整个社会也因为对暴力犯罪的恐惧以及对受害者的同情而表现出积极支持,这无疑给司法部门施加了一定程度的压力,导致各司法机关在审讯之时也不会因为刑讯逼供而觉得有何不妥,因为惩治坏人,是天经地义!

  疑罪从无

  佘祥林冤案的造成,很大程度上受到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由于社会观念的影响,导致相当一些刑事司法人员只要能破案就不择手段,哪怕是法律严禁并严惩的刑讯逼供的手段,为了破案,甚至会执着于给嫌疑人定上罪名。

  部分立法者和司法者将惩罚犯罪分子而不是权利保护视为首要任务,然而,作为法律监督职责的检查机关虽然常常纠正“重罪轻刑”,却很少关注“轻罪重判”。加之来自社会舆论和受害人家属的压力,司法机关在审讯过程当中就很难做到公平、客观、科学。

  三、定罪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记者的调查,了解到定罪全过程如下:1994年5月,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移送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荆州分院起诉。这个案子率先在检察院内部引起了争议。当时检察官们分成两派,一方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全凭口供认定,不足以采信。而另一方则认为,案情重大,性质恶劣,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内部争议并没有让佘祥林得到澄清的机会。检方只希望警方补充一些证据:1、杀人现场和杀人工具的有关资料。2、应查清被告人佘祥林所捡蛇皮袋及衣物的来源。3、被告人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里能否检出死者的血迹。4、被告人藏衣服的瓜棚和烧毁衣服的材料。

  1994年8月2日,奋战百日之后,京山县公安局出具了补充材料:

  1、作案时间距发案时有3月之久,杀人凶器无法寻找。

  2、佘祥林拾的蛇皮袋和衣物无法查清。

  3、我们对佘祥林作案时所穿衣服检验未见血迹。

  4、我们对佘祥林烧毁衣服的灰土进行了查找,灰土已清除过,无法取证。

  1994年9月22日,案子又被递到荆州市检察院。虽然公安在补侦中并没有回答检方的疑问,也没有提出新的证据,但这一回,检察官之间的争议却明显少了,他们站在了公安及民意的一边。荆州市检察院将佘祥林以故意杀人罪起诉至荆州市中级法院。

  在起诉书中检方指控:被告人佘祥林因与女青年陈某关系暧昧而与妻子张在玉不和,以致引起其妻精神失常。后见其妻患精神病,佘祥林遂起杀妻另娶之心,于1994年元月21日凌晨2时许,将其妻带到雁门口乡吕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用石头将张砸昏后沉入水中溺死。

  在法庭上,面对指认自己有罪的各种证据,佘祥林只辩解道:我没有杀张在玉。是她自己失足摔下山坡的……

  1994年10月13日,荆州法院对佘祥林杀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图5、6、7:对佘祥林“杀妻”冤案进行起诉、判决和裁定的几份法律文书(新华网)

  四、再判

  维持原判

  入狱后,佘祥林的母亲杨五香及哥哥佘锁林等家人,一直未放弃上诉。1996年12月29日,由于行政区划的变更,原荆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卷宗材料邮寄到中共京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1997年5月14日,中共京山县政法委将此案报请中共荆门市政法委协调。10月8日,荆门市政法委在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召开了佘祥林案的协调会。会议最终决定: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一案由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向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省高院《退查函》中提到的8个问题中有3个无法查清,决定对该案降格处理,对佘祥林判处有期徒刑。

  1998年3月31日,按照政法委协调会的指示,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对佘祥林提起公诉,指控其构成故意杀人罪。

  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佘祥林故意杀人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后,佘祥林仍然不服,继续上诉。1998年9月22日,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佘祥林在沙洋监狱服刑……

  审判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佘祥林案的办案程序应该是:京山县公安局侦查--京山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侦查结束,案件移交京山县检察院--京山县检察院审查后,根据管辖权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荆门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荆门市检察院向荆门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荆门中院审理,判处佘祥林死刑--湖北省高级法院进行死刑核准”。

图8:佘祥林案司法流程图(新京报)

  媒体上曾经披露过,“据一位知情法官介绍,按荆门市政法委‘协调会议’的意见,佘祥林‘案件’被从荆门中院降格到所辖京山县基层法院处理,并要求京山法院‘一审拉满’,即判15年,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个案件从1994年立案,直到1998年才判决,就是因为证据不足,办不下去,又销不了案,最后才由政法委‘协调’。而当时没有对尸体进行鉴定,反正就是认定佘祥林杀了人,而且‘死者’就是其妻”。从材料来看,这个“1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结果,不是来自法庭,而是出自会议。这个15年的审判结果,不是出自法庭的“依法审理”而是“奉旨”“拉满”。

  “从披露的事实看,在湖北省高院发回重审后,按照程序荆门中院不能将案件退回到同级检察院。但实际情况是,此案不仅被退到荆门市检察院,而且还被退回到京山县检察院。第二年,此种情况竟再次出现”。

  有罪推定

  佘祥林一案,一审程序名存实亡。虽然佘祥林请了辩护律师做了无罪辩护,但在一审判决书里,却对被告人的辩护只字不提,不做任何回应。这反应出在一审程序中,法官在开庭前已经把案件阅览了,开庭时迅速结束法庭审判过程。没有证人出庭,也没有鉴定人出庭。主要都是书面审判。在这样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的辩护没有太大意义。“这种法庭审判的特征就是,检察官提交的指控书和有关证据成为压倒一切的依据,除非被告人能够拿出最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否则一律被推定为有罪,这是一种典型的有罪推定。因为法官就是以认为被告人有罪来进行审判的,他已经接受了检察官的观点。尤其在重大案件、影响复杂化的时候,外界压力大的时候,法庭审判会迅速地、彻底的仪式化,这是冤假错案的又一个直接原因”。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存在认识分歧时,经过的是市、县两级政法委组织有关办案单位、办案人员进行协调,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标京山县法院“一审拉满,中院二审维持原判”,这种协调就绕开了省级高级法院。正是这种近似于“先定后审”的做法,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有的关规定,是导致冤案发生的重要原因。

  五、拐点

  2005年3月28日,改变命运的关键人物,“被害人”张在玉的出现,佘祥林的命运才出现了重大转折。

  “当我们看到她时,一下子惊呆了,发现真是冤枉了佘祥林,我们立刻想到要给公安局报案……”2005年3月28日中午,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接到好几个电话,都说张在玉回来了。为了核实消息,他拨通了张在玉哥哥的电话,当真真切切地得到证实时,佘锁林立刻想到了还在狱中的弟弟,于是,他马上报了警。

  2005年3月29日,张在玉“复活”的第二天,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紧急下发《再审决定书》,认定该院此前的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照《刑事诉讼法》决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3月30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作出《刑事裁定书》,称原审裁定认定佘祥林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本院(1998)荆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和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刑事判决,发回京山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05年4月1日,在临时法庭上,京山县人民法院法警宣读了撤销京山县人民法院下达的(1998)京刑初字第046号判决和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下达的终审裁定。上午7时,入狱11年之久的佘祥林在法警的搀扶下,步履蹒跚地迈出了湖北省京山县沙洋监狱的大门。

图9: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法院再审宣判佘祥林无罪,庭外万人欢呼雪冤。(《南方周末》)

图10:蒙冤11年重见天日佘祥林走出监狱大门,但他已付出被囚禁3995天的代价。

  六、赔偿

  2005年4月13日,法律还佘祥林清白,但佘祥林在在最后陈述时所说的话,“我没有犯罪,没有杀人,因此案给我家带来的损失希望都能得到赔偿”开始了他为其11年冤案的申赔之路。

  最终,佘祥林于2005年9月2日获荆门法院和当地政府赔偿共46万,于10月27日又获得其一次性赔偿其在关押期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金22.6万元,共计68.6万元。其母杨五香也获赔22万元。佘锁林也因被非法关押向警方提出赔偿,双方协商确定赔偿佘锁林4000元。另外,在佘祥林一案中,因出具“良心证明”让佘祥林得以枪下留人,而自己却被警方关押3个月零6天的聂麦清同时获赔22000元。另一被警方认定“作伪证”而被关押了22天的村民倪新海获赔3000元。虽然佘祥林案中,各方受害人虽然获得了一定的赔偿,但这些以来的“金钱”又能弥补些什么呢?能够赔偿佘祥林家人因冤案而带来的命运转变吗?这些转变是无法用金钱来计算的。加之,现有的国家赔偿法还不够健全,其赔偿范围仍不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佘祥林及其家人为申冤所支付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本案中就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至于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就更不可能得到赔偿了。为申冤,佘祥林的母亲惨离人世,哥哥曾被拘留,15岁的女儿被迫辍学,全家债台高筑,损害程度之深,损害范围之广,远非赔偿弥补得了。

  另外,在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向被告人提出赔偿,也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精神损失。我认为将来是不是要规定间接损害和精神损害,取决于国家的财力以及国际通例,需要综合考虑,要根据中国的国家财力,尽量地、适度地把这个问题解决好“。

  牢坐了,钱赔了。但是,就佘祥林的赔偿问题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讨论。”对佘祥林赔偿问题,不应是对他个人经济补偿问题,而应当是全国人民对依法治国的信任问题。当初抓人后从重,从速判决,赔偿时困难重重,处理有关责任人时一拖再拖,甚至根本就不处理,谁还相信法律?“”国家赔偿是应该的,难道就应国家埋单吗?个别执法人员应负什么责任,我认为他们本身的素质是造成这起冤案的直接原因。“”佘祥林坐了十一年牢,他和家人的命运全都改变了,区区几十万就能买单吗?“”佘祥林案该赔,但不该用全国人民的血汗钱为这些制造冤案的人买单,国家的赔偿,就是老百姓拿钱在补漏洞。“……

  第四幕 暮蔼深沉

  一、尸体

  “当时公检法能够认真一点,也不会出现这样的冤案。”2005年4月3日,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极为感叹和懊悔。在此,通过多家媒体综合报道,可以发现,佘祥林案的认尸过程存在严重问题。

  在发现尸体后,警方仅向佘祥林妻子的哥哥及家人对死者特征作了较为简单和模糊的描述,而在张在玉失踪后的80多天里,张家已经对佘祥林产生怀疑。加之一名法医告知,从死者的腐烂程度判断也刚好死了80天左右,从时间上来说是否很是“吻合”。于是,他们仅仅在警方作了关于身高和体型很像张在玉的描述后,即对佘祥林的怀疑进一步加深。此外,当张在玉的哥哥张在生向警方提出要进一步确认尸体的时候,当地警方却以没有办案经费为由让张家出资2万元做DNA鉴定,这对于张家来说,当然是拿不出这笔钱来做这次亲子鉴定,伤心欲绝的张家人就自然地把矛头指向了佘祥林,自此,两家的冤就算结上了,一结还是十多年。

  相应地,在佘家向派出所提出要辨认尸体时,警察却并没有让他们看到尸体,只是以一句,“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来回答了佘家提出的要求。自此,死者的身份就此在不清不楚中被判定是佘祥林之妻张在玉。

  二、证据

  按照京山警方认定的结果,京山县检察院在佘祥林案的起诉书中确认为:1994年1月20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佘祥林将妻子张在玉从床上拉起来后,引到白湾瓜棚内关好门,自己返回家中睡觉,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佘祥林抱着小孩到父母房内谎称张出走了,然后拿着手电筒和张穿的毛裤,推自行车出门。

  但相应地,在佘祥林1998年的一份上诉书中却写到,在京山县警方对他提审时,佘祥林曾反复交代在他妻子出走的当晚,他从凌晨两点半钟到六点钟一直在外面寻找他的妻子,其间曾经搭过两次过路汽车,询问有无见过这样一名妇女,警方通过调查,佘祥林搭车的司机也证实了佘祥林的说法。但是,在以后的判决当中,却再也没有提及当晚见过佘祥林的两名司机的证词。

  此外,京山警方对佘祥林行凶过程所认定的结果是:佘祥林来到白湾瓜棚给张换上蛇皮袋内的衣服、鞋子以及带去的毛裤,将换下的衣物放在棚内。之后,佘祥林拿着蛇皮袋带着张在玉行至雁门口镇的冲村九组窑凹堤堰边时,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面部,将张在玉打倒在地后,又朝张的头部乱打一阵,直至张在玉不再动弹。接着佘祥林将张在玉拖到堰塘的东北角,沉入水中。这倒与张在玉失踪的日子吻合。但是,不难发现,从发现尸体的关桥水库到佘祥林的家约有10公里的距离,按照警方的说法,佘祥林需要骑着自行车将患有精神病的张在玉驮到白湾瓜棚所在的关桥水库,再将她杀死,时间从何而来?并且被警方认定的成为凶器及证据的打死死者的石头、沉尸的蛇皮袋等都并没有找到,更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仅是依靠佘祥林的口供和现场的证据来推定的,其证据的真实性让人怀疑。

  三、良心证明

图11:保佘祥林一命的“良心证明”(新华网)

  1994年12月27日佘祥林一审被判处死刑后,佘祥林的哥哥佘锁林仍然不放弃,一直为佘祥林找寻证据。经过一番查询,打听到在湖北省天门市石河乡姚岭村八组张在玉(张在玉又名张爱青)曾经出现过。并且,该村3名帮助并收留了张在玉一晚的村民为此写下了一份《关于张爱青来我村的经过》的证明。该证明写道:(1994年)农历9月16(1994年10月20日)早晨8点多钟,我村聂孝仁、吴艳枝、肖桃仁等人去割谷,在路旁发现一妇女睡在地下,三村民问她叫什么?是哪里人?她说是雁门人,叫张爱青。于是,第二天,佘锁林就专门回家拿去张在玉的照片给收留并帮助了张爱青的村民看,被问到的村民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张在玉就是张爱青。

图12:给佘祥林写“良心证明”,让两个老人倪新海(前)倪乐平(后)付出很大代价

  此后,佘锁林拿着准备好的材料以及一份申诉状去找办案民警和有关部门时,并未得到重视。且被民警认为是在作伪证,进而调查了作证明的几位好心村民,并给予不同程度的“警告”和请他们去派出所“协助”调查,并且一关就是几十天到几个月不等,直至亲人拿6000元钱去看守所把老人“请回”。但是,几位好心村民自“调查”回来后出现不同程度病状。倪乐平是姚岭村村委副书记,由于给证明上盖上公章,其妻聂麦清也被“请去协助调查”,并且被关了3个月,当儿子去接她时,聂麦清已经不认得儿子,并且面无表情,一直不说话,送到天门市人民医院治疗才发现心脏出现了问题,伴有神经官能症,这会引起经常性头疼。而这位老人至今仍然不愿回忆在看守所里的日子。而倪乐平家当时为了疏通各种关系,借了15000元的高利贷,直到现在,利息还未还清。妻子被抓前盖起来的两层楼房里,十年来没增加任何新的家具。三个儿子的婚事也受到影响。但他仍然不后悔当年做下这份证明,只是家庭经济及妻子受到的创伤确实让他心痛。此外,从看守所出来后落下一身病的还有姚岭村村民倪新海,今年73岁的老人当年在京山县公安局看守所住了22天,由于一直睡在水泥地上,出来后常年咳嗽,失去劳动能力。正是在这些好心人的坚持下,这份证明也在保住佘祥林的性命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供述

  而在多次审讯中,佘祥林先后交代了四种不同的作案经过、五种杀妻动机,这引起了湖北省高院的相当重视。因此,同样地,在在1995年1月6日,湖北高院下发的《(1995)鄂刑一函字第2号退查函》中也明确指出:“本案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告人佘祥林前后矛盾的、时供时翻的口供,间接证据也不多,且无法构成证据链条。仅依据被告人有作案时间、作案动机以及法医鉴定,不足以定案”。“被告人佘祥林的有罪供述多达四五种,内容各不相同,在没有充分证据和理由的前提下,仅择其一种认定不妥。从案卷材料看,认定嫌疑人魏太平没有作案时间缺乏证据,魏太平家里地上和墙上血迹无法解释”。

  第五幕 一声叹息

  一、总结

  2005年7月19日,湖北全省政法工作座谈会上,湖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郑少三在谈到佘祥林案时,几次提到办案的“细节”问题。这是湖北省领导首次公开谈及佘祥林案的教训问题。郑少三认为,如果在办案的任何一个环节,有关方面能认真跟踪督办,如在法医检验中确定死者身份,就能避免出现这个影响政法机关公信力的情况。

  荆门市政法委在会上首次公开总结了佘祥林“杀妻”冤案教训,并表示会举一反三查找执法突出问题,使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得到提升。并且发给新闻媒体和与会代表相关材料,反思佘祥林案的诸多主观原因:首先是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其次是监督乏力,制约不够。再次是执法主体素质不高。

  二、剖析

  2005年7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通知,要求全国检察机关认真组织学习讨论佘祥林等5个典型案件和办案事故的剖析材料。成为最高检实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典型案例,通过围绕剖析材料来开展警示教育。

  此外,湖北、云南、海南、山东、陕西等地检察机关结合当地实际,对佘祥林等5个案件进行了剖析,认真地查找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深刻地剖析发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应该吸取的教训。

  三、改革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公布了自己的改革计划,启动了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死刑的适用将更加慎重;监督力度将加强;庭审将更加公开透明;诉讼将更加便利……

  2006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修改有望正式启动。三大诉讼法如何改,法学界的讨论已很热烈。相信三大诉讼法的修改,将会给中国的司法体制带来重大变化。但无论如何修改,法律的生命在于细节,“立法更多体现公众意志”成为关键……

案例讨论

  1、政府公共决策和议题管理需要秉持怎样的价值观?


  2、如何与公众进行社会对话?


  3、如何修复和重建信任关系?补偿机制有哪些?


案例分析

[案例评析]


  以人为本


  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胥敬祥“抢劫”案……,种种不白之冤得以昭雪。这些司法危机中,受害者在权利、程序的异化下,被打磨消耗掉生命与尊严--11年、10年、13年……让亲朋怆然的不仅仅是牢狱苦楚和漫漫时间。幸而,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我们可以听见,以人为本执政执法的声音日渐清晰。


  人,作为一种类存在,其中任何一员,都具有平等的权利,都应享有平等的尊严。无论其身份、地位、职业、民族、国籍和肤色多少差异,他们之间都具有同等的作为“人”的价值。


  本,根本,根据,主要的,中心的。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人总是按照人的尺度来评判历史进步的;社会历史是人的依赖走向物的依赖再走向自由个性的历史,这样的社会历史就是不断解放人的历史,也不断表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


  以人为本,是一种价值取向,强调尊重人、解放人、依靠人和为了人;以人为本,是一种思维方式,就是在分析和解决一切问题时,既要坚持历史的尺度,也要坚持人的尺度。简言之,以人为本就是一切以人为出发点,一切又以人作为最终目的。


  从传统的臣民社会转变到公民社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正努力地在这一过程中向前进发。对于社会最基础的要素--人的关注关怀,在社会生活的每一方寸都日益彰显。以人为本,要求对现实社会中一切违背人性发展、不尊重人的现象进行反思和超越。维护人的尊严,尊重和保护人权,是以人为本的尺度。法律作为一种社会契约,其订立者和执行者都处在一个强势的地位;司法过程中的涉案人员则处于相对弱势,他们本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并不应该因受到怀疑而被忽略甚至被剥夺。执法者,特别是手握生杀大权的执法者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努力收集信息,公正、公平地判别真相,就是对人本精神的最好诠释。尽管这几宗冤案的原由可能各述纷纭,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价值观决定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决定行为取向--如果执法者不为外物遮住双眼,以公共利益和主流价值为思考的着眼点和行为的落脚点,如果能够站在每一个当事人的立场审慎思考,如果能本着对一个人、一个家庭、一项工作和全社会公平公正尽一份心力,那么社会就必然少一个冤屈沉重的灵魂,多一份可能作为的力量,危机自然消亡。


  为了避免类似危机的发生,我们的政府需要:


  一个制度的保障:危机的关键在于防范,从政府的战略发展规划到日常管理工作,只有订立公正合理的法律法规,才能够成为以人为本的根基和保障,以不变应万变。


  一个沟通的平台:给危机一个发泄的出口,让每个人有表达和交流的空间与权力。利用媒体和各种手段化解危机于萌芽,引导人文关怀,倡导主流价值。


  一个补偿的机会:当危机已经发生,伤害已经造成,那么就想想看如果是自己,此时最需要什么。为了公共利益最大化,为了取信于民,服务于民,促进全社会的安定和协调发展,物质与精神的抚慰是政府人本关怀的最简单,也是最重要的体现。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佘祥林和他的亲友所承受的不幸也是一种更多人的幸运--超越法律范畴,在我们的政府及其各执法行政部门,以人为本的精神已播下泪或血的种子,正待花开。


  胡锦涛同志曾深刻指出过以人为本的内涵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字大写正成为中国主流发展观。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范围:


  1、司法危机中的沟通管理


  2、社会热点、焦点、难点问题中的议题管理


  3、政府与公众之间的社会对话


附录

[规则再造]


  ★危机是花少量的钱预防,而非花大量的钱治疗。


  ★收集信息,是预防危机的第一步。


  ★人永远是危机的核心。要么作为主体引发危机,要么作为客体承受危机。


  ★要倾听人民的声音,因为那就是上帝的声音。


  ★在危机中,永远不会存在比“倾听”更好的策略。


  ★用薪木造的栅栏去围堵已经燃烧的烈火,只能带来更多无妄的哀惋,这是所有危机管理应当禁忌的。


  ★一个组织如若拒不倾听不利信息,并且通过施加压力和挖空心思来阻碍预警信号的传递,那么它必将会制造灾难。


  ★在危机状态下,任何绝对的回答都可能是片面的。


  ★一个武断的声音可以让嗓门更响亮,但是人却矮了。


  ★管理者在迷雾中奔跑,只能让自己成为猎物。


  ★危机管理的主旨之一,就是在漂移的噪音中,寻找确定的基准。


  ★公正、公平的审定案件,避免不必要干扰,这是司法危机管理的基本原则。


  ★没有什么比公共利益更重要。


  ★自我检视、确认风险、排除危机,始终是危机管理的重要主张。


  ★价值观决定思维方式,思维方式决定行为取向。


  ★在重大环节、关键问题上,如果内部意见未能达成共识,最好的办法是寻求外界智慧、资讯或者力量的支持。


  ★调查的方向只有一个目的,即是为了查证真相,而非制造更大的困惑和迷团。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监督机制。


  ★对利益相关者的补偿应当是双重的,一是物质赔偿,二是精神安抚。


  ★善借外脑,雾里看花。


  ★危机对政府形象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和主流价值代表者、主导者地位的动摇。


  ★在政府危机管理中贯彻以人为本,对人的生存权、生命权和人的价值的尊重是处理好政府与公众关系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