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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强迫式采访遭质疑

2019-04-25 06:13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以下是《中国青年报》2011年11月12日的报道: 

这两天,一张照片和一段视频在网上疯传。

照片的背景很杂乱,上面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照片的右侧,一个女子向里侧卧在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左侧,有好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话筒,将它们凑到女子的头边。话筒上,南方电视、广东卫视(微博)“今日关注”栏目、深圳电视台“公共频道”的标识清晰可见。

视频上,也是一群手持话筒的人走进了一间堆满废旧电视机的房子,他们围着一个身材瘦小的男子,这名男子跪在地上,头深深地埋了下去,用带着哭腔的声音说,“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这一张照片、一段视频,在网络上激起了普遍的反感,许多人都直呼这是“最残忍的采访”。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陈昌凤对此冷峻评论道:“有一种现场,呈现的不是专业性,而是无德、无知、利益至上。”也有网友在微博愤言:“谁知道那些媒体的投诉电话?真想臭骂他们一顿。”

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微博)》记者成希发表题为《妻子遭联防队员毒打强奸 丈夫躲隔壁“忍辱”一小时》的报道。报道称,31岁的安徽阜阳人杨武与妻子王娟(均系化名)在深圳宝安区西乡街道租房开了间修电器的小店,10月23日晚,杨武的同乡、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来到他们家,毒打并强奸了王娟,杨武出于恐惧,在杨喜利对妻子施暴的过程中始终躲在杂物间报警,未敢出来制止。面对后来的责骂,杨武称自己“软弱、窝囊、没用,是世界上最窝囊和最没用的丈夫”。

这篇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报道,为了报道这条新闻,多家媒体的记者找到杨武家,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及王娟团团围住,一遍又一遍地向他们逼问事件的经过,尽管《南方都市报》此前的报道已经描述了受害人王娟的精神状态,称她“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但蜂拥而至的媒体依然找上门,一直逼问到王娟用被子捂住脸,杨武痛哭流涕地下跪哀求。

这些媒体的表现受到了强烈的非议,许多声音都质疑媒体道德的底线到底在哪里,甚至连首发该报道的《南方都市报》内也有记者(纪许光(微博))在微博上质疑:“这样长枪短炮地对着一个刚刚遭遇不幸的女人,于心何忍?”他呼吁:“忏悔吧!记者首先必须是一个具有基本道德判断的人!而不是冰冷的信息传播机器。”

作为首个报道者,《南方都市报》记者成希也被网友呼吁道歉,但成希在接受天涯论坛的访谈时称:“事发十几天,杨武跟很多媒体求助过,但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应……他找到了南都,我立即赶到现场进行采访报道,应他的请求报道此案。至于其他媒体粗暴采访,跟南方都市报无关。”

他还声称:“在新闻伦理上,南都做了很大克制。……原本我们是有机会跟他妻子对话的,但看她情绪过于悲伤,根本不忍打搅,只是看了一眼她。”

但他承认,他在报道中个别表述在报纸上呈现“确实有所不妥”,比如他在与杨武的对话中直接对他说:“你太懦弱了。”

一些媒体备受诟病,不仅因为报道方式,还因为报道内容。从视频上看,一些电视台报道此事时,呈现在读者和观众面前的是一种强迫式的采访,并强调女受害人处于崩溃边缘。“一有陌生人靠近,她立即就会惊恐地往后缩,并发出尖叫声”。同时,受害者虽然化名了,但他们痛哭流涕的表情却没做任何遮掩地呈现在画面上。11月9日的《江淮晨报(微博)》对此事的整版报道更是配上了这样的报道标题:《“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

这些报道让许多读者和观众感到愤怒,也引发了恶劣效应,女受害人因此而多次寻求自杀。

11月10日,《江淮晨报》在官方微博上作出道歉:“在制作标题时,我们只是浅薄地对受害人杨某‘哀其不幸,怒其不争’,未能做到应有的公正、公平,给受害人及读者带来了伤害,在此表示道歉。”

在许多人看来,媒体在报道此事件中的表现足以让人警醒和反思。新浪微博上的一项关于此事件中“最该反思的是什么”的调查显示,截至11日17时45分,2853名投票者中,有43%的人将票投给了“媒体不应泄露受害人隐私,并造成二次伤害”,另有22%的人认为“媒体报道失当,如指责丈夫杨武窝囊怯懦等”。

资深媒体人、珠海联合国际学院国际新闻学专业副教授阮纪宏长期关注新闻伦理规范,他说,新闻报道不应该考虑读者或许想看强奸案受害者的感受,更不应该引导读者谴责受害人丈夫未尽责任。“这样的事件中,无论新闻元素有多丰富,新闻工作者都应该遵循一条金科玉律,那就是保护受害人的权利,特别是性侵犯受害人的权利。因为任何泄露他们身份的做法都意味着第二次伤害。”

事实上,此事件在新闻界内部也引起了广泛评论,许多记者也都将这些媒体的做法斥之为“媒体暴力”。中央电视台记者柴静在博客中认为这是媒体的羞辱,她写道:“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是的,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

《新民周刊》记者杨江也认为:“我们一些同行像狼外婆一样对受害人表演同情,生硬揭开伤疤,‘循循善诱’刺激受害人痛苦回忆、掩面而泣甚至精神失常,这样做很不道德。”对于媒体究竟该如何报道此事件,杨江认为:“这种新闻除非当事人自愿讲述,否则还是采访丈夫、看视频吧,当事实已基本还原后再去采访的同行应尽量避免重复采访,尤其是避免让女受害者不断回忆”。他认为,强奸时的过多细节,如时间、动作、声音等压根就不是新闻所需要的,“这个事件中,案犯反倒不是新闻核心,很荒谬”。

案例访谈

部分媒体在“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报道中的不当表现,引发包括媒体人在内的全社会反思。一位读者从几个新闻事件入手,谈了报道存在的问题和对媒体的期待,虽只是一家之言,但对于做好反思是有价值的——— 

■“深圳联防队员强奸案”报道:没人关心受害人的感受 

对于这一事件中媒体的表现,央视记者柴静在博客中作了这样的判断:“这是一场羞辱,但不是他们的。”她所指的“他们”,是受害人杨武、王娟夫妇。“不是他们的”的“羞辱”,留给了媒体。  

我同意柴静的判断。  

我最早关注这一新闻,是11月8日。当天的《南方都市报》刊登了有关这一事件的报道。联防队员杨喜利擅闯民宅强奸女主人,令人极其气愤;丈夫面对兽行选择沉默,令人怒其不争。从纯粹的新闻角度,这是一条好新闻,也有继续追踪的价值。但报道中有一段有关王娟精神状态的描述,却让我暗自祈祷媒体能“放过”王娟:“自事发后一直躺在家中不愿见人,也不愿与人对话,不吃不喝,精神失常,还时常撞墙,并有自杀行为。”显而易见,此时的她已经不适宜再面对媒体,一遍一遍揭开伤疤。  

但我的愿望落空了。很快,记者们用摄像机、相机、话筒和录音笔将杨武、王娟团团围住。在某电视台的报道中,杨武带着哭腔这样哀求:“我忍受的是所有男人不能忍受的耻辱和压力,我不愿意回忆,求求你们了,出去好吗?”  

一张照片,更是在网上广为流传:王娟侧卧在堆满了衣物和床单的床上,两手抓着床单,将脸捂得严严实实,而几只指甲涂得鲜红的手握着采访话筒,将它们凑到王娟头边。  

一些媒体的标题,也很“火爆”。11月9日的《江淮晨报》标题是:《“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  

尤其不能容忍的,是少数媒体有关杨武的妻子与犯罪嫌疑人“通奸“的报道。它直接导致当事人再次自杀。其实,即使之前双方真的通奸,也不能否定这次强奸的性质,所以,这方面的情况报道价值并不大。如果有媒体认为它对于弄清事件全貌有帮助而坚持报道,不是不行,但应在充分调查之后。仅凭个别人只言片语就抢发“新闻”,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是极其不负责任的。  

“他们夫妇来自农村,可能不知道媒体强行进入私宅涉嫌违法,不知道报道中对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审阶段也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这样一个新闻,被毫无尊严地,粗暴地曝光于他们的邻居,父母,孩子面前。他们确实不知道怎么反抗暴力,对自己最脆弱的保护,只能用袖子掩住脸,来避开采访。” 柴静这篇博文的标题是“没忍住”——我想,应该是“没忍住”对同行的愤怒吧。  

目前《江淮晨报》已就不恰当的标题向受害人作了道歉。对于未道歉的媒体来说,如果因为放不下架子这次不道歉,那么,请记住: :

杨武,王娟,他们不仅是你的报道对象,他们首先是有人格尊严的人。对于他们,以及和他们一样善良百姓的权益,请多一些尊重,少一些漠视。

卡扎菲死亡报道:看到不想看到的血腥 

卡扎菲被俘后先是被殴打,然后被开枪击毙,满脸是血的尸体被人在地上拉扯……有人记录下现场发生的一切,而媒体“照单全收”,受众因此看到这血腥的一幕。10月21日,多家报纸在报道卡扎菲死亡消息时,配发了卡扎菲满脸是血躺在地上的视频截图。我感受最深也是两个字:血腥。 

电视台播放的、报纸刊登的这些内容,都是事实。但并非所有事实,都适合向大众传播。在美国,对于媒体反复播放卡扎菲满脸是血的画面,部分民众表示了不满。有网友在CNN网站留言指出,“不论他(卡扎菲)多么坏,我不认为这个世界需要目睹被群众包围、还在抽搐的血淋淋尸体画面;看着被折腾的尸体不算是新闻”。  

和电影分级(咱们国家还没分)不同,新闻报道是不分级的。也就是说,报道要适合各个层次的人群观看、阅读。卡扎菲血流满面躺在地上,如果电视上出现这一画面,而孩子正好在电视机前,每一名父母的第一选择,想必都是捂住孩子的眼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戏剧节目,不得有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媒体播放、刊登那些东西,不违法吗?  

成年人里有人愿意看这种场面?会有,或许还为数不少。但这能说明播放、刊登它们的正当性吗?这些东西,有人爱看,也的确吸引人的眼球。然而,当吸引眼球的东西传递给人的是惊恐、难受、恶心的时候,它是否适合传播,就需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1963年6月11日,美联社记者从西贡发回一张照片:一位73岁的佛教徒,坐在西贡街上,把汽油浇在自己身上,擦着火柴把自己点燃,以自焚来抗议当时的南越政权。照片显示,老人端坐在地上,熊熊的火焰在他周身燃烧,吞噬着他,已经发焦的躯体清晰可辨。对于这张照片,《纽约时报》的值班编辑一致决定不用它,理由是它有点恐怖,背离《纽约时报》用稿标准:“《纽约时报》上的东西,都应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适合早餐桌上的气氛”,未必每个人都认可这一理念,但理念所体现的对读者的尊重,却值得每一个媒体人深思。  

也许会有人说,“有图为证、有录像为证,不是能更好地体现新闻真实性原则吗?”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力,但用这种方式实现真实,却有点“走火入魔”的意思。不传播不适宜传播的内容,是媒体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播发新闻,即使没有第一手的感官刺激,受众也不会对其真实性有怀疑。  

一些媒体之所以愿意选择这些东西,应系基于这样一种判断:这种东西有人爱看。这一判断,或是事实。但因为有人爱看而传播,等于将受众当成了爱看热闹的看客。只有将受众作为有尊严的被传播对象,媒体才会自觉远离让他们感到惊恐的血腥。 

药家鑫案报道:看到了不专业和不审慎 

开车撞伤行人,不仅不施救,反而因怕被记住车牌号而数刀刺死伤者,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都是新闻关注的焦点。目前,他已伏法,但反思当初媒体报道中的一些问题仍有必要。  

我将问题归结为这样几点:

第一,不专业  

案件报道,涉及法律术语、法律规定等专业知识。如果对它们一知半解却又不求甚解,就容易产生负面影响。在庭审中,药家鑫的辩护人提出,药撞人后杀人的行为属于激情杀人。第二天,一些媒体报道引用了这一说法。  

事实上,所谓激情杀人,是指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被告人激愤而杀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因担心被记车牌号而杀人灭口,被害人完全是无辜的,何来“激情杀人”一说?  

律师这么说,可能是他真不懂,也可能是“揣着明白装糊涂”,但不管什么原因,媒体决不能“他说什么我发什么”。因为错误的报道,会引导公众作出错误的判断。虽然错误可以通过后续报道纠正,但毕竟误导已经发生,能否完全纠正,并不确定。  

对一些非专业性媒体而言,记者、编辑可能不具备相关知识,但找一个专业一点的人,评估一些说法在法律上是否有硬伤,不仅可能,而且必要。  

第二:不职业  

这是对媒体和记者而言的。2011年4月5日,被害人家属的代理人张显通过微博爆料,称某报记者“与我谈过近4个多小时,劝说我们不杀药家鑫”。“该报的理由是:正因为药家鑫十恶不赦,一片喊杀声,所以呼吁不杀他,这样就为中国取缔死刑的文明前进了一步,也作了很大的贡献。”而这名记者随后作出回应:“我有在非职业平台上表达个人观点的权利,这与采访这一职业行为无关,也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中立。”  

作为公民,记者当然可以有个人观点。然而,以职业记者身份采访被害方,以公民身份对后者做“不杀药家鑫”的劝说,两个身份、两种态度,是有冲突的。这样的冲突,很难让公众尤其是被害方相信他最终的报道会“客观中立”。  

预设立场,然后围绕这样的立场采访、报道。这是媒体最大的危险。  

第三,不审慎  

案件报道,需要审慎。重大案件报道,尤其需要审慎。遗憾的是,在一些报道中,我们没有看到应有的审慎。  

药家鑫挥刀杀人,是长期练钢琴时向下按键动作的一种无意识重复,这是某位法学教授在央视直播节目中对药家鑫杀人行为所做的心理分析。这一说法激起公众愤怒,该教授随后作出解释,但仍难以令人信服。  

如果心理分析是一门科学,那么,在没有见到药家鑫本人,也未对其做全面心理测试的情况下,只凭媒体报道中的只言片语就敢作出如此分析,这位教授可谓“大胆”。但最关键问题还不在于她的发言有多么不慎重,而在于媒体为什么给如此不慎重的发言提供“阵地”。 (2011年11月16日《检察日报》)

案例讨论

 在这个案例中,很多讨论都将记者的采访称之为强迫式采访,也就是说,记者并没有得到被采访对象的同意就强行对其进行采访,以至于给被害人带来了身心的伤害。

在很多关于新闻伦理的讨论中,研究人员都认为,没有什么道德仅仅适用于记者,而工人农民等就用不上,……其实,只有一种道德——无论你来自中国、美国、泰国,任何6岁的小孩都知道:不要伤害别人,不要偷窃,不要说谎,尊敬他人……”。这就是新闻职业道德的底线,对于新闻从业者来说,很多新闻行业所面对的问题这些底线伦理就足以解决。如果我们认同不要去杀人,那么我们要问杨丽娟的父亲究竟是怎么死的?如果我们认同不要偷窃,剽窃其他媒体或作者的稿件就不该发生,如果我们认同不要说谎,就该用诚实的手段去获取新闻,如果我们认同尊重他人,就不该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进行永无止境地窥探,对处于悲痛中的人穷追猛打……华伦先生和布兰迪斯先生认为,新闻界正在从各种方向跨越礼仪尊严的界限。闲言闲语不再是游手好闲者和邪恶之人的资源,而已成为某些人无耻地追求的商品。

因此,当新闻工作在获得自己所需要的东西的时候,就需要明白,他所需要尊重的原则就是不要去伤害,正如我们所遵守的古老的金科玉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记者只有在这样的基础上获得新闻,才是有意义的,因为它不仅符合职业伦理道德,同时也可以为记者赢得这个职业应有的尊重。

【思考题】

1  如果你是记者,面对如此题材的新闻,你会如何处理?

2  你如何看待记者在采访现场对杨武进行的判断,“你太懦弱了。”

3  记者在面对处于悲痛中的被采访对象时,应该如何进行采访?

案例分析

媒体人常常以满足“公共利益”和“公共兴趣”的传统理由来对自己的不当进行辩护。但是很多有识之士对此提出质疑,公共利益和公众兴趣是否是一回事?它们是否在同一个层面上?事实是,某些新闻记者并未注意到二者的区别,而是简单地将它们画上等号。

这一点在我国的媒体中体现的尤为明显,汶川地震后,对于民警的蒋敏的连续追访,以至于导致了她最后昏倒在地;强行要求采访刚刚从地下被救出的伤者;记者在地震现场进入手术室而占用了本来就已经非常紧缺的医用资源等,无不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为自己的挡箭牌。但是,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知情权其实只是媒体一厢情愿地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虚构出来的。

关于什么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迄今为止仍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关于公共利益的讨论已经近一个世纪,但是究竟什么才是公共利益呢,功利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但是后来的批评者认为,公共利益虽然代表了一个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但绝不是多数人利益的简单的叠加,这样的叠加无疑是将公共利益与共同利益混淆了。以新闻行业为例,大多数人都对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感兴趣,但是这种多数人的“利益”显然不是公共利益的体现。

因此,新闻媒体应该将公共兴趣和公共利益区分开来。公共利益经常用来对知情权进行限制,贝伦(Jerome A.Barron)认为,报纸发行人的利益和公众利益应该相同。但是,这种观点却与新闻自由委员会的立场完全冲突,新闻自由委员会认为:“新闻的工作就包括了消费者利益;不过只要消费者是自由的,他的利益就会受新闻传播者的自由所保护。”从根本的意义上来说,消费者的利益和新闻媒体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在现实中,媒体作为一个三重角色——即经济实体、专业机构和社会公器的复合体,其利益诉求也是多方面的。比如经济的诉求,政治上的诉求等等,这些利益与公众的利益在很多时候无法完全等同。媒体为了扩大销量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商,将内容变得低俗,从而销量激增,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符合了媒体的利益,但是对受众的利益来说却是一种损害。众所周知,媒体所能刊载的内容是有限的,新闻洞也是有限度的,所以,媒体上娱乐化的内容增多,侵占的就是重大新闻的空间。这显然对受众的知情权不利。

因此,我们应该把媒体对于大众兴趣的报道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人的好奇新是无穷的,以戈夫曼的分类而言,人们对于很多本来属于“后台”内幕都想知道,但是这种想要知道的想法无关乎公共利益,而只是一部分人为了满足好奇心而想要知道,并从中获得乐趣。当然,我们不能对此类兴趣一概否定,大众对于公众人物的私人生活有兴趣,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因为公众人物的曝光率相对较多,使得人们对他们的兴趣更广泛一些。因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媒体在此范畴内的道德空间问题,也就是说,在公众兴趣已经超越了公众利益的时候,媒体需要在哪里止步。

媒体所认为的代表受众想要知道意愿的知情权,其实并没有在受众那里进行求证,很多时候都是媒体的一厢情愿,都是他们为了获得自身的利益而找到的借口。作为公民的民主权利和政治权利,知情权所包含的知的对象,首先是社会公共事务,人们获知这些信息是为了实现其当家作主的权利,除此以外,知情权还应该包括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种种事项,如各种生活信息等。

知情权本身并不是目的,也不是最高的权利。媒体应当以公共利益的标准作为维护知情权的理由。如果把知情权当作最高的目标来追求,就有可能带来毁灭性的后果。因此,我们可以简要归纳出符合公共利益的知情权的几个特点。

1  关乎公共利益的新闻事件,应该有利于弘扬社会公德。如果以此标准来衡量公共利益,我们认为,公共利益对一个社会的发展应该是有所助益的。仍然以上边的杨丽娟事件为例,媒体事无巨细地报道杨家的琐事,其实与公共利益毫无关系,完全是一种起哄的看客心态。媒体的报道,不仅没有将杨丽娟引入正途,反而让她在错误路上越走越远,这不仅是对杨家不负责任,同时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

2  公共利益应该与大多数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在《娱乐至死》一书中,波兹曼认为,媒体成功地将八卦引入我们的生活,仿佛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这其实是一种“伪语境”。事实是,大多数此类低俗无聊的新闻报道,与我们的生活毫无关系。知道与否无关乎知情权的实现。

3  公共利益应该着眼于长远利益,比如,是否有利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心智的培养,与个人利益的关注点不同,公共利益是独立的,它应该具有超越个体利益的长远的目标和诉求。

当然,如果信息的揭露是为了达成某种公认的公共利益,那么个人的隐私有时是可以被侵犯的。新闻工作守则可能会规定一些条件,将某些目标视为刊载报导时所应确保的重大公共利益,例如英国PCC所规定的,调查揭露犯罪行为、保障公共卫生、避免大众受误导;揭发公职人员贪污、腐败、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或不诚实,都是在公共利益的范围之列,因为这些缺失会直接影响其职务上应有的表现。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新闻采访报道中的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