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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水诗案中的言论自由问题

2019-03-25 04:36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6年8月15日,彭水县教委的办事科员秦中飞写了一首这样的词:《沁园春·彭水》“马儿跑远,伟哥滋阴,华仔脓胞。看今日彭水,满眼瘴气,官民冲突,不可开交。城建打人,公安辱尸,竟向百姓放空炮。更哪堪,痛移民难移,徒增苦恼。官场月黑风高,抓人权财权有绝招。叹白云中学,空中楼阁,生源痛失,老师外跑。虎口宾馆,竟落虎口,留得沙沱彩虹桥。俱往矣,当痛定思痛,不要骚搞。”词写好后,秦用短信以及QQ转发给了其他朋友。时隔半月,警察突然找到了他。公安机关认为,在这首词里,隐喻了彭水县委县政府三个领导--前任彭水县委书记马平,现任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因此构成了毁谤这三个领导的罪行。第二天晚上(9月1日),秦中飞被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关押在看守所。10天后,经过数次提审,公安局于9月11日对其正式下发逮捕令。他在被关押了近30天后,由公安局动员其远房堂兄“取保候审”。其间,公安机关还传讯了接收短信的10多个人,以及这些短信的二次甚至三次传播和接收者,“至少有40多人受到牵连”。彭水县人民检察院认定秦中飞诽谤了现任县委书记和县长。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根据秦本人的叙述,8月15日中午,秦在办公室准备午休,难以入睡,便摆弄出手机短信,翻阅到一则《虞美人》。这是一首反映彭水现状的诗词:“彭水腐败何时了,往事知多少,白云中学流产了,彭酉公路越修越糟糕,学生走光老师跑……一江乌水向下流。”秦觉得有点意思,但从文学的角度来看,感觉不是很押韵。他用了20分钟的时间,把这首“貌似打油诗”改成了《沁园春·彭水》。写好《沁园春·彭水》后,秦中飞把诗词输入手机,在接下来的十几天里,他发了10-15条短信,并在QQ上发给了4-6个网友。本意是纯粹消遣和“文人情绪的发泄”,“但没想到,自己在20分钟内的涂鸦之作,竟会给朋友带来这么大麻烦。”

  孙兴(化名)是在8月16日接到短信的,他是一位中学老师,秦的好朋友。第二天,秦中飞兴奋地问他:“收到我发的短信么?写得好不好?反映的问题怎么样?”孙兴会心一笑,他问谁写的?秦没有回答。

  9月2日,孙兴被公安局电话传唤。这一天,秦中飞被关押在看守所。同时被问话的还有10多个人。“人太多,公安局分成了几拨,分别问讯。”每个被传唤者几乎都被问到了如下问题。

  警察说:“你看他这样的短信在社会上广泛流传,对彭水经济影响很大,你怎么认为?”“这首词里面好像对三个人进行了人身攻击,你怎么看呢?”

  孙兴说:“几句诗词就给彭水经济造成影响?似乎没这么大的威力。我也没看出来对什么人进行了人身攻击。”

  40分钟后,孙兴被告知可以回家,但警察说,“你的事情还没完”。第二天,孙又被叫到公安局问话。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被叫到公安局问话的据说有40多人。“仅仅是一首涂鸦之作”,秦中飞向警察保证,但他们不相信。由国安大队的谢队长及一个工作人员对其传讯。他们反复追问秦写《沁园春·彭水》的动机,并怀疑背后有什么力量指使。秦中飞说:“这仅仅是填写的一首词牌,不针对任何人,也没任何目的。”

  在9月1日这一天,秦中飞又被带到了公安局,审讯了两次。还是老问题,审讯者试图揪出躲藏在诗词背后的“黑手”,以及核对转发的名单。下午6点左右,公安局和检察院分别请来电视台对审讯过程进行全程录相。

  他的妻子陈琼,一个没有工作,在城北做些小生意的妇女,从邻居手里拿到转交的拘留通知书后,这才知道丈夫被关押了。但一直没有得到许可见面。陈琼开始奔走伸冤,律师李纲明确告诉她,“从秦中飞的《沁园春·彭水》来看,并不构成诽谤罪”。

  李纲认为,词里面所写的并非捕风捉影。“你可以从字面理解到任何意思,但不能因此认定诽谤了谁。缺乏了主观意图,诗词中没有指名道姓,也没说什么坏话,只是描述了彭水的现状和事实。”

  转机出现在9月29日,彭水县教委主任徐诗农以及公安局一位姓郑的副局长让陈琼对丈夫取保候审。

  此时的陈琼,已经从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支持,“你们没有证据强制关押了他一个多月,现在让我们取保候审?如果有罪,法院会判,如果没罪,我们法庭上见。”她愈加坚定了丈夫无罪的信念。

  郑副局长和她当场吵起来。“取不去取保,由不得你说了算。”郑说。

  “如果取保候审,后果你们承担。”陈琼嚷道,大家不欢而散。

  事后,徐对秦中飞说:“你们夫妻俩是不是关系不好?你妻子不肯保你出去。”

  秦不知道几分钟前发生了什么,在看守所里,他被禁止家属探望,几乎与外界绝缘。

  “你还有没有远房亲戚?”徐又问。秦想到了一个在老家当校长的远房哥哥。

  徐赶紧电话通知这位校长,让他下午赶到公安局为秦取保候审。关押了近一个月的秦中飞重获自由,书面理由是:犯罪情节轻。

  “我是被告,能不能告诉我诽谤了谁?”10月12日下午,秦中飞送律师函到县检察院,他问检察官。

  “你诽谤了谁,自己心里清楚。”检察官说。

  词中所“隐射”的三个主角之一,彭水县前任书记马平,2001年调任重庆铜梁县委书记,今年8月30日,因涉嫌职务犯罪,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已被检察机关逮捕。

  记者采访时,另外两名主角--县长周伟、县委书记蓝庆华,均被告知在重庆市开会。“蓝书记也知道这件事情。”蓝的秘书庹云强说,“书记很忙,一直在开会,这些事情公安机关会处理。”

  10月13日,县检察院公诉科吴科长告诉记者,秦中飞诽谤案已被移送到检察院,“目前还在审查起诉阶段”。检方的起诉意见书称,秦中飞捏造了一首引起群众公愤的词,利用QQ和短信方式进行发送,严重危害该县社会秩序和破坏了蓝庆华、周伟的名誉,触犯刑法246条之规定,涉嫌诽谤罪。

  在彭水县委副书记孟德华看来,秦中飞在《沁园春·彭水》中有主观意识地诽谤。他对媒体表示,词中的“城建打人”,并非流传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伤了街头卖馒头的妇女周某,引起民愤”情况,而是市政执法与市民占道经营发生纠纷;“公安辱尸”,是指在殡葬改革期间,当时有一户人家坚持不去殡仪馆办丧事,民政局长去劝说时被居民围攻打伤,最后县里出动公安维持秩序,其实并未强行将尸体送往殡仪馆处理。白云中学和虎口宾馆仍在施工当中,只不过进度缓慢;而沙沱彩虹桥,是由重庆高等级公路管理公司负责,根本不关彭水县政府的事。

  县城仅有三所中学,教学设施简陋,学生在拥护挤不堪的教室读书,当地教育部门多方筹集资金后,计划新建一所规模较大的中学。

  2004年11月,白云中学工程奠基,秦中飞印象极其深刻,在奠基仪式上,三发礼炮,最后一发是他点燃的。但很快就被迫停工。“我们只挖了两天土方,就被告知不用干了。”承建商彭水双薪建筑公司经理王元碧说。事后得知,工程事先没有进行地质勘察设计,选址存在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

  如今,白云中学工地已经荒置两年,杂草丛生,这里成了垃圾堆放处,奠基碑石被拦腰截断。挖方导致了工地附近村民许业虎家的平台大面积塌陷,“要是哪一天房子倒塌了我们都不知道该找谁?”王元碧也表示:“双薪公司至今也没接到有关部门重新开工的信息。”

  秦中飞成为了新闻人物,怕事者开始躲他,大家不再谈论政治。“我感觉到自己像得了非典。”从看守所出来后的秦中飞说。这个武陵山脉深处的小城,四周群山禁锢,不费一炷香时间,消息从城东传遍城西。秦霎时成为一个“不自量力与政府作对”的新闻人物。有人怕事开始躲他。“人人自危,不敢谈论政治。”一位退休干部说,“现在,没人敢对政府官员说三道四。”

  彭水的地理面貌呈布袋形。到重庆市需要近5个小时的车程,水路几乎停滞,渝怀铁路尚未开通,惟有国道319线通向外界。外界信息来得迟缓,当天的报纸,要第二天才能看到,而县城内的事情也很难散播出去。与政府对话,似乎是件不容易的事。

  彭水县政府官员认为,所有事情均是由“刁民”鼓捣出来,而这类人,在彭水为数不少。“比方说,秦中飞诽谤案,重庆市媒体从没报道过,在网上发帖子的总是那么几个相同的人,他们是存心破坏社会秩序。”彭水县委书记秘书庹云强说。

  巧的是,9月15日,重庆市干部考核工作组进入彭水,并在媒体上公布了联系电话和宾馆住址,“欢迎社会各界举报官员违法事件”。

  67岁的龚惠德欣然而往,却在工作组办公的山谷宾馆被便衣拦截下来。“门口站了两个,楼道上也站了两个,根本进不去。”龚惠德打电话到工作组,被告知第二天再来面谈。

  次日,宾馆门口看守的人果然不见了,但宾馆的走道上,却多了张桌子。由县政府信访办副主任王庭桂坐镇,所有要求见工作组的人必须先将材料交由他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去。

  王庭桂说:“工作组是来考察领导干部的,除了关于被考察干部的材料,其他的一律不接收。”

  “可我正是要反映干部的问题,为什么不让我进去?”龚惠德再次失望。

  事后,王庭桂向记者解释说:“出于对工作组安全考虑,当然会派些人做保卫工作,信访办事先审核资料,也是对工作组负责,他们毕竟只是来考察领导干部,尽量避免不相干的事情。”但在龚惠德看来,此举是有人害怕被告发问题。“了解民情的渠道被堵塞了,坐在宾馆里的工作组成了'聋哑人'什么都听不到,也看不到。”

  “秦中飞的事情正是如此,言论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但在这里全部丧失了。”重庆市人大代表孙健认为:“政府和民众间缺少一种沟通,信息极其不对称。目前,要改善双方的对立态度,以及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案例讨论

  政府官员控告公民诽谤的事,在1964年的美国也出现过。事发于20世纪60年代,我们所熟悉的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他为了给当时的民权运动扩大影响,与另外3位牧师一起,联络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1960年3月29日的一个整版刊登了《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theirrising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另外,广告还说亚拉巴马州暴动时,接踵而来卡车满载警察,这些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警察的目的是用“饥饿迫使他们屈服”,这也不是事实。

  L.B.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刊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

  虽然刊登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35份传阅,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假定广告的诽谤存在(Libelousperse),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属实,他们就要对假定性的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负有责任,且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据此,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

  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9票对0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recklessdisregardforthetruth)。布伦南(WilliamBrennan)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actualmalice)”原则。

  在“真正的恶意”原则的适用范围上,最高法院在1974年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以5比4的投票结果对纽约时报案的原则作了重大限制,即它不适用非官员和非公众人物寻求赔偿的诽谤案,即使被指控的陈述牵涉到“公共关注”的事情。之所以对官员和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案件作特殊处理,理由有二:一是这关系到对公众人物的舆论监督,纽约时报如果没有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对公众人物实际上就会无法监督,因为一有事实的出入,就会认为是诽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就会受到伤害,因为“让大众传播媒介保证每一条新闻报道都真实无错,那是不可能的事”,即使有“个别细节失实,有损当事官员名誉”也不予制裁,“言论自由才有存在所需的呼吸的空间”;二是公众人物本人可以接触媒体,反驳所谓的“诽谤”。而“民众无权无势,在揭发政府官员滥用权力时怎么可能百分之百的准确呢?”“真正的恶意”原则中的“恶意”是“一个难以确定、抽象的概念,证明其有难,证明其无也难”,因此极少有官员能控告民众或者媒体的诽谤罪能够成功的。1


案例分析

 经舆论关注,该案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央领导也对此作出了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立刻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2006年10月24日认定秦中飞无罪,撤销该案,10月25日发放国家赔偿金2125.7元。


  这起案件被舆论称为“彭水诗案”、“彭水诗案”错在哪?据报道,调查组认定,短信内容大部分属实,对政府工作提出了善意的批评,不存在诽谤。调查组调查后还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


  回顾“彭水诗案”全过程,我们看到当地执法部门自始至终依据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的指向。首先,这种以言治罪的处理办法,侵犯了公民的言论自由。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这是宪法中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明文规定。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和文件,基本都规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所以宪法应当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是基于它对于社会和个人的价值。言论自由既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也是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人的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政府在保障言论自由中的作用和职责与以往相比都更加复杂,尽管言论自由必须要受到法律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和约束,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更好的保障言论自由。


  政府官员的特定身份,他们的言行可能会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影响,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和大众的整体利益,所以应该受到比一般人更加严格的舆论监督。因此,在一定意义上,作为言论自由应有的代价,作为民主社会的利益所在,政治家需要容忍对自己的批评,甚至是尖锐的攻击。当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是必需的,但是这些限制不得被用于遏制在报刊媒体上对政治家的行为和言论做正当合法的批评。在民主社会中,公众和媒体就官员负责处理的公共问题的争论情况作出评论或报道,并以此参与社会治理,正是其功能所在。这一原则也将对于舆论监督、批评和诽谤罪区分开来。


  秦中飞主观上就是一个善意的玩笑,内心深处也表明了他作为一名彭水人的一些良好的规劝。而事实上他与蓝庆华、周伟二人也无冤无仇,无任何犯罪动机可言。另外,秦中飞所编的“打油诗”短信里所反映的情况均系彭水县客观存在的一些现实,诸如一些久而未决的工程等,这实际是对彭水县发展表现出的一种热情和关注,这些现象及现实问题的妥善解决和处理只会对彭水的改革开放百益而无一害。因为彭水县是彭水人民的,彭水县的官员是彭水人民的官员,那么,彭水县的现状,百姓评不得吗?


  一首对地方现状进行隐讳批评的诗,并无明确的事实指责,而且传播范围极小,该条短信的传播也仅是为数不多的数十人,根本谈不上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破坏蓝庆华、周伟的声誉。而彭水官员却对号入座,将其定性成了诽谤。其实,即使是错误而明确的指责,如果没有恶意诽谤,也应当是公民的权利,建设和谐社会,正需要秦中飞这样的“刁民”,因为“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按照《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看,诽谤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是由受害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反观“彭水诗案”,使人颇感蹊跷:假如认为秦中飞涉嫌“诽谤罪”,首先站出来声讨秦中飞的,不应是公安机关,而应由那些自以为受害的“被诽谤者”来提起诉讼。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拘押、审讯,明显违背法律程序。


  一则针砭当地时弊的短信,缘何让一级公安机关兴师动众,又缘何让满城“人人自危”?是不是个别领导认为秦的短信揭了自己的“疮疤”,坏了他们的“潜规则”?而公安部门不按法律程序办事,是不是秉承了个别领导人的意志办事?可以肯定的是,“彭水诗案”,唱主角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的指向。在当今这个文明开放进步的社会,假如有些人还指望通过这种强势打压,来压制群众的思想和言论,无疑是螳臂当车。



附录

  [案件跟踪]


  “彭水诗案”发生后,经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政法部门不依法办案、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2006年12月9日,重庆市公众信息网干部任免栏目发布关于“市管领导干部最近任免动态(2006年12月)”,免去蓝庆华彭水自治县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


  在2007年1月23日召开的重庆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上,重庆市人大代表孙健递交关于对“彭水诗案”进行行政问责并设置相应预防措施的提案。


  提案说,如此重大违宪和侵犯人权的事件,地方政府滥用公权和司法的相关责任人没有得到应有惩罚和相关责任追究。提案建议对此事进行行政问责,要对相关官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追究,而不是异地调动或者一赔了事。


  2007年2月1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决定:任命蓝庆华为重庆市统计局副局长,党组成员。


  重庆市市长王鸿举昨日表示,考虑到蓝庆华的工作能力,不能让他没有工作,也应该有工作安排。他还说,由于这是平级调动,并没有必要经过公示程序。


  王鸿举表示,虽然蓝庆华被重新任命,但此前发生的事件仍是一个错案。他认为,蓝庆华对该事件的判断有错误,使用法律有错误,教训深刻。


  重庆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昨日在国新办说,这是一次平级调动,均为副厅级,但比起原职县委书记的权力来说,小了很多,其中已经有了处分的意思。另外,对于县长周伟等相关当事人目前尚未受到处理的情况,黄奇帆说,不是出了一个事,所有人都要受到处理,这个事情主要是一把手负责,何况一把手已经受到处理。


  2007年3月参加两会的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说,发生在重庆市的“彭水诗案”堪称现代版的“文字狱”,是民主法治时代粗暴压制言论自由的行为,令司法公正蒙羞。全国人大代表、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说:“因为一首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而遭到刑事拘留,这简直是现代版的'文字狱'。”


  面对社会各界的批评,重庆市长王鸿举于2007年3月14日又作了说明:对蓝庆华“平调”重庆市统计局任副局长,这不是平调,是待处理,是在一个处理的过程中。“因为彭水要换届,所以他(蓝庆华)离开这个岗位。这就是市委的一种表态。”


  王鸿举说,“彭水诗案”的教训有两条。第一条,领导干部心胸要开阔,要听得了批评意见,“不是能够听,要听得进。无论他是当面给你提的,还是背后提的,是用严肃的态度提的,还是用调侃的态度提的都应该听。”


  第二条,就是依法治国,任何领导干部,无论是一把手还是二把手,都不能干预司法的正常过程,不能对某一个个案,去提出自己主观指令性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