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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业报社原河南记者站副站长受贿获刑事件

2019-04-24 01:02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5年10月底,陈金良在担任中国工业报社河南记者站常务副站长期间,在听取站内工作人员向其汇报河南省光山县建设局管理混乱的群众举报后,即安排站内工作人员到光山县建设局进行采访,随后这名工作人员撰写了《河南光山县建设局管理混乱隐患重重》的新闻稿件,交给陈金良审阅。陈金良阅后即在这篇新闻稿件上署名、加盖记者站公章并写明个人联系方式,将稿件传真给光山县相关领导,要求这位领导审阅并反馈处理结果。

光山县相关领导接到稿件传真后,随即将传真批转到光山县建设局。2005年12月3日16时,光山县建设局安排有关人员到中国工业报社河南记者站找到陈金良协商此事,要求不要发表这篇新闻稿件。陈金良称这篇稿件已通过互联网发送到人民日报内参部,如果要撤稿,需给其活动费2万元。12月4日11时,陈金良在郑州市某咖啡厅内收到光山县建设局罗某交付的2万元人民币后,被闻讯赶来的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并被移送到公安机关。

[案例的权威判决]

法院办案人员介绍,陈金良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5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2006年1月19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陈金良犯敲诈勒索罪,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3月3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3月30日,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指控陈金良犯受贿罪,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金水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陈金良因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其所得赃款2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交国库。

案例访谈

在《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负责人陈金良涉嫌敲诈案发生一个月后,新闻出版总署有报刊司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请问在此案件中,陈金良的行为违反了新闻出版管理的哪些规定?

    答:关于陈金良涉嫌敲诈一事,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他的行为是否触犯刑法需要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但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调查了解的情况看,陈金良违反《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报纸出版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新闻报道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索取、接受采访报道对象及其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新闻记““不得以新闻报道为名从事有偿新闻、强拉广告或者向采访对象索取不正当利益。”在本案中,陈金良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要2万元现金,显然违反了以上规定。

    问:此事发生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案发后,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和郑州市新闻出版局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迅速将陈金良抓获,有效地制止了违法行为。目前,我们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已在“中国记者网”上吊销了陈金良的新闻记者证。

    问:吊销记者证意味着什么?

    答:吊销记者证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处罚手段,根据《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此,陈金良的记者证被吊销后,他的个人信息已被计算机系统自动列入“中国记者网”数据库中的“黑名单”,一旦法院对陈金良判处刑罚,他将终身不得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问:从目前来看,《中国工业报》对陈金良的行为是否负有责任?

    答:据我们了解,陈金良是《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的记者,而且是该记者站的负责人,事发后,中国工业报社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内部整改,向相关管理部门作出检查,开除了陈金良。对此,我们认为,陈金良作为《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的负责人,其在新闻采访活动中向采访对象索要财物不能简单视为个人行为,中国工业报社对其河南记者站和记者站负责人应负有管理责任。

    问: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还将采取什么措施?

    答:根据调查掌握的陈金良的违规事实,我们已责成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根据《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中国工业报》河南记者站,目前有关撤销该记者站的工作正在按法定程序进行。下一步,等法院判决结果出来后,我们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再对中国工业报社作出处理。

    在此我们再次强调,新修订的《报纸出版管理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请各报纸出版单位加强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落实各项管理要求,严格遵守有关规定。2006年,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严格依法行政,严厉查处新闻出版行业的各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案例讨论

1,  为何记者站是记者不法行为的高发区,其中的原因何在?

2,  媒体如何能够在自负盈亏的经营主体和舆论宣传阵地两种角色之间保持平衡?

3,  如何防范记者利用社会资本寻租,谈谈你的看法。

4,  如何加强新闻行业的自律和他律?


案例分析

一些新闻工作者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以至接受贿赂的现象,近年来已经屡见不鲜,严重的甚至发展到向被采访报道者或要求刊播新闻者敲诈勒索,伸手要钱。在新闻报道活动中,利用工作之便收受礼金,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受贿行为。既然是一种受贿行为,那就必然地是以对方的行贿为条件。行贿者出于种种动机,向新闻工作者个人赠送各种形式的礼金,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严重地腐蚀了新闻队伍,导致了敬业精神的失落和拜金主义的盛行,对新闻事业造成的危害和对社会产生的不良影响都是不可低估的。

从新闻生产社会学的角度来看,防范记者利用手里的社会资本转换为经济资本的权力寻租,需要媒体所处的整个社会系统的调整。不能一味地指责记者无良,要求他们自律。从外部环境来看,需要探索的是媒体与政府、市场之间如何取得平衡,如何为记者创造一个良好的行业环境来促进其自律,毕竟他律越多,自由越少。

在很多人的意识里面,仍然把媒体看做公权力的一个部分,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下,必然有寻租现象的产生。从媒体内部来看,就是要真正地建立采编分离的运营机制,编辑部门要有明确的专业价值观念,新闻生产必须保持独立。

复旦大学张志安、陆晔认为,平衡煤介与政治的关系是解决记者“权力寻租”的核心。目前,传媒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产权归国家所有,刊号或频道资源归政府机构管理,内容及导向归党委宣传部门控制。由此,导致的结果是媒介组织政治属性与经济属性的混合、权力背景与市场诉求的并存。

其次,媒介改革使媒体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市场作为一个外部因素,有利于使媒体从单一的行政控制中解放出来,从而减少来自政治场的干预。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媒介自身生存压力的不断增强,也使得它们有了权力寻租的重要动因。这一点在记者站上体现的尤为明显,一些中央级媒体的地方记者站都会承担一些经济任务,于是,利用手中的社会资本来换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则成了他们生存下去的必然选择。

最后,从媒介组织的运行机制看,自律是必不可少的。以《财经》杂志为例,不仅要求员工遵循美国财经编辑记者协会发布的《财经编辑记者行为守则》,还根据大陆地区现实状况做了诸多补充。如规定:“收到价值200元以下的纪念性赠品,个可接受并保留”,“收到价值200元以上的赠品,如不便退回,交回单位行政部,由单位登记收存,用于集体活动”等。副主编王烁认为媒介内部高度集中的发稿权有利于遏止从业者“权力寻租”现象“很多媒体,记者跟报道有关的利益有好几种形式:一种是红包,我们要求记者不能收,收到要退回,无法退回的要上交;还有种是你有笔,有发表空间。但在《财经》杂志,从选题到发表,都是编辑和记者高度协调的,制度上没有机会。我相信,在发稿权高度分散的媒体,这种情况无法遏制。”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新闻记者管理。

附录

关于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报刊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

  自我署2005年颁布施行《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以来,各报社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记者站的工作。但仍有部分报社记者站存在多种违规问题,主要表现为:记者站从事广告、发行等经营活动;擅自聘用工作人员从事采访活动;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摊派报纸、强拉广告或者索取财物;不按规定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等等。这些问题干扰了正常新闻采访活动的开展,严重影响了新闻机构和队伍的形象,在基层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加强对记者站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社记者站依法从事与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必须由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开展工作,报社记者站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应注明报社及记者站名称,即××报社××记者站,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不得在记者站从事新闻业务活动。报社及记者站因工作需要,安排聘用时间未满一年的人员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在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和指导下进行。

  二、报社记者站人员须为报社正式在编人员或者与报社签有聘用合同的专职人员,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兼任记者站站长和记者,记者站不得自行聘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后勤人员必须与报社签订聘用合同,并不得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三、报社记者站登记注册后,报社须在三个月内派遣记者站站长或者记者到记者站开展工作。报社应在记者站站长和记者上岗前,严格审核有关人员是否具备领取《新闻记者证》的资格条件。记者站人员变更后,报社应立即注销并收回变更记者(包括离任和新任记者)持有的原《新闻记者证》,并在15日内将人员变更情况报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在一个月内为新任记者申领新的《新闻记者证》。

  四、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记者站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新闻报道或者记者名义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有以新闻报道为名要求采访对象订报纸、做广告,或者以“曝光”相要挟向采访对象索取财物等行为。

  五、报社记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按规定及时参加记者站年度审核。报社记者站参加年度审核时,除提交《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报送该站记者本年度发表新闻报道的目录和样报。

  六、报社记者站违反《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报社限期改正,报社未按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

  七、接到本通知后,各报社记者站要按照《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及以上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各有关报社要严格遵守报社记者站的相关规定,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本报记者站的管理,集中对记者站进行清理,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为符合条件的人员申领《新闻记者证》,进一步规范记者站的各项工作;各有关报社的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所属报社的监督,要求报社认真贯彻执行有关管理规定,督促报社纠正违规行为,规范各项出版活动;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加大对记者站的监管力度。

  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记者站年度审核及日常管理工作,对记者站人员进行重新登记并填写《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督促有关报社按规定为符合领取《新闻记者证》的人员及时申领《新闻记者证》,责成有关报社清退不符合条件的记者站人员,采取必要措施规范报社记者站的各项工作。

  请各省(区、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于2007年7月31日前将所辖报社记者站本年度审核情况和《记者站人员情况登记表》报新闻出版总署。年度审核报告应包括本省记者站及驻站记者的总体情况、年度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方面内容。

〇〇七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