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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状告重庆商报侵犯名誉权

2019-04-24 06:06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6年9月,原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文清因一则报道而将重庆商报社告上法庭。纠纷的起因是,2006年4月1日,《重庆商报》“文娱—体育”版刊登了《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的报道。而后,许多媒体也以采访、转载等形式,迅速、大规模地将这一“原始性新闻”予以公开报道或在此基础上编辑发表,社会反响很大。一些网民激烈呼吁,文清“应该遭封杀”。

文清认为:该报道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虚假侵权言论,致使不了解事实真相的受众产生重大误解,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和后果,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名誉权。重庆商报社作为此次事件的“始作俑者”,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要求重庆商报社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重庆商报社则主张:在该报刊登争议报道之前,网上已经有关于该事件的讨论。该报在向文清求证未果的情况下,对网民的言论进行了报道,没有添加任何评论性语言。因此,该报道不属于侵权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重庆商报社没有举证证明其在刊登《车祸后不接电话也不赔偿央视主持人文清跩什么》一文时,向此前网上撰写文清处理交通事故一事的作者进行核实;也没能提供证明与其报道所涉及的对象文清进行核实的相关证据。据此认定重庆商报社未尽审查义务,报道缺乏事实依据,内容严重失实,足以给文清造成负面的社会评价,严重损害其名誉,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重庆商报社向文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法院还称,虽然重庆商报社在文章报道后进行登报赔礼道歉,但与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文章的报道篇幅、版面、标题、配图均有所差距,不足以消除影响。法院最后判决重庆商报社于判决生效后50日内在《重庆商报》上公开向文清赔礼道歉,分别于不同日期刊登赔礼道歉声明二次,致歉内容及刊登版面、文体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法院将选择相关报刊媒体,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重庆商报社负担。同时该报社须赔偿文清精神抚慰金10万元,交通费损失6640元、公证费4080元。宣判后,文清委托代理人表示同意判决结果。

【当事者自述】

事件发生以后,文清通过《法制晚报》发表声明,近日“文清撞车拒不赔偿”是某些人拿出“陈年旧事”蓄意炒作。

在声明中,文清说:“有媒体在‘文清撞车拒不赔偿’的相关报道中的内容是严重失实的,后该报道又经相关媒体不负责任的转载甚至改编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对本人强烈的负面猜测和影响,以致本人的生活、工作、精神状态以及本人的人格和名誉受到极大损害!

“有关针对此次失实报道的名誉权维护事宜,我已经委托了律师,将通过适当的法律途径加以解决;同时本人及本人的律师也将继续密切关注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并保留采取法律措施追究侵权人法律责任的合法权利。
  

“在此,我也希望参与上述失实报道的相关媒体能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态度,停止相关侵害、采取有效的方式尽快澄清相关事实、恢复本人名誉;并积极配合本人委托的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之前,记者采访文清时,她专门澄清过这件事,说:“两年前曾经发生过一起刮蹭事件,当时我意识到是我的责任,把手机号都留给对方了,还委托人帮忙处理,全部都负责给修了。但是我就不明白了,为什么还老有人拿这事来炒作。”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文清表示,“这个判决下来之后,我总算出了一口长气。感谢法律还了我一个清白,给了我一个公正,洗刷了自己的冤屈。”作为一名媒体工作者,文清呼吁媒体在进行报道时一定要客观公正真实。不要道听途说,要认真调查,不实报道不但对事件的主人公造成伤害,同时也会对百姓造成误导。与此同时,她还呼吁文艺界同行,今后一旦遇到类似的事情,千万不要回避躲闪,最有效的途径就是通过法律解决。对于10万元的精神赔偿,文清表示,赔偿金不论多少,都不能覆盖和弥补这件事情对自己的伤害。

案例讨论

1,网络新闻源

一般来说,新闻来源是指在新闻形成过程中向大众传媒及新闻记者提供新闻线索和背景资料的机构和个人。由于新闻来源提供新闻事实,并且占有着新闻资源,它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决定新闻传播的质量。简单划分,新闻来源主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组织主体和非组织主体。

   媒介竞争的日趋激烈,对新闻来源的争夺已经成为媒介间竞争的一个重要场所。网络上的各路消息作为新闻来源,如今已经被各大传统媒体广泛采用。传统媒体通过“线索费”来吸引新闻线人的方法寻找新闻源,其实就是买断以及争取新闻源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作用有限,能够亲历新闻第一现场的人,是少数,而其中愿意打电话为媒体提供线索的人就更少了,因此,开发网络新闻源,及时发现网上有价值的信息,已经成为传统媒体重要的新闻来源。除了传统意义上新闻来源的一些特点,网络新闻源也呈现出一些自己的独特性。

首先,网络新闻源具有较高的隐匿性,因此网络上的信息也具有了更高的不确定性。在文清的案件中,最先披露此事的,一个网名为“吴妈”的人,我们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网络的匿名性,使得它容易成为滋生假新闻的土壤。很多人会因一己的私利来发布一些爆炸性“消息”,这些消息需要传统媒体进行更多的核实才能够确定其真伪。

其次,网络新闻源不仅提供事实信息,还具有一定的“舆论”功能。新闻的客观性在新闻实务的层面,就是要将事实与意见分开。但是在网络信息中,大量的事实都和判断、评论交织在一起,很难完全将事实和意见分开,或者说很多信息本身已经是信息的原始提供者对事实认识的结果和评价,而不是事实本身。事实往往会因为提供信息者的“偏见”而发生偏向。因此,网络新闻来源本身就带有议程设置的倾向。

这些都足以说明,传统媒体在利用网络新闻来源的时候,需要进行更多的去伪存真的核实工作,不仅要找到第一信源,同时还要对事件当时双方进行核实,才能尽可能还原事情的本来面貌。

尽管重庆商报认为,自己只是对网络上的消息进行了报道,并没有对其进行评价,但是新闻的生命是真实,如果对一个不实的信息进行报道,公正客观从何而来?加之其报道网上消息的同时,已经利用了网络消息所附带的评价,并且并没有对这些评价进行平衡和公正的报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的文书后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是客观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可见,在各种消息来源中,能够为新闻媒体提供免责事由、不需要对“消息来源”本身做进一步核实的,只有“官方消息”。

 

2,名誉权损害

 

名誉权是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有关规定,判断新闻报道是否侵犯名誉权,一方面要看文章所反映的事实,如果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导致他们名誉受到损害,构成名誉权侵权;另一方面,即使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但如果报道中使用了有损他人人格、名誉的侮辱性语言,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亦构成名誉侵权。

新闻报道侵害名誉权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过错,这里的过错又包括两类,一是疏忽,即未能做到合理的谨慎;二是实际恶意,即明知道报道失实或不计后果地无视其真实性。

疏忽意味着未能做到正常的谨慎,上文文清诉重庆商报一案便是如此。可以证明疏忽的更普遍的原因可以参考以下几点:

第一,   依靠不可靠的新闻来源。

第二,   不读相关文献或者误读相关文献。

第三,   未能取得明显的消息来源的证实,这个明显的消息来源可能就是报道的主人公。

第四,   在编辑和处理新闻时粗心大意。

我们可以从上述案例中看出,报道首先是依靠了不可靠的新闻来源,并且没有进行相关的核实,其次,未能取得明显消息来源的证实,即文章没有对文清进行采访,从而导致新闻的片面。所以,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一定要强调真实性,才能够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


案例分析

1,网络新闻源对传统媒体的影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大力发展,网络新闻不仅成为人们获得新闻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成为传统新闻媒体寻找新闻线索的重要途径。对于传统的新闻媒介来说,网络带来的不仅是丰富的新闻来源,还有随之而来的各种不确定性和风险。

       网络新闻源给传统媒体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首先,扩大了新闻来源的范围。众所周知,记者不可能将触角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个领域,因此新闻来源在某种程度上就充当了记者的触角,他们为记者提供了新闻最本质的来源——事实。网络的大力发展,使得网络成为了各种信息的集散地,很多时候传统媒体需要依靠网络来获得第一手资料。比如央视大楼的火灾就是通过网络最先披露的。对于传统媒体而言,善于开掘网络上的新闻资源,无疑会有利于新闻事业的发展。

其次,网络上的各种消息来源,使得传统媒体记者需要进行更多的核实工作。首先是事实的真伪不能够确定,新闻记者要通过多个新闻源来验证消息的真实性。其次,新闻来源是没有受过专业训练的个体,他们对事实的叙述难免会因为带有偏见而流于片面。此外,一些新闻源带着目的发布信息,往往会因为自身利益关系而对事情进行有利于自己的诠释,这就难免会有歪曲和夸大的可能性。因此,新闻记者不仅需要确定事实的真伪,同时还需要剥离那些附着在事件之上的各种偏见,而不能被人牵着鼻子走。

第三,网络新闻源在一定程度上,规定媒体的议程。一个事件一旦在网络上形成了气候,就会给传统媒体带来压力。他们会迫于读者需求的压力跟进报道。这种跟进有时候是出于无奈,显然并不是每一件在网络上被热炒的事件都具有新闻价值。

 

2,如何有效利用网络新闻源

很多人都认为,面对网络媒体,传统媒体日渐式微,但我们看到的事实并非如此,在《维系民主?西方政治与新闻客观性》一书中,作者罗伯特·哈克特和赵月枝认为,“在一个信息泛滥的年代,许多新闻消费者本身就会非常需要那些能够选择、编辑、验证、分清本末、综合并诠释的令人信赖的信息过滤者。受众所表达的这种需求,给传统新闻媒体的把关者们带来了在新的数字世界中找到自己位置的希望。”

因此,传统媒体不仅需要充分利用网络,而且还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给受众一个更明确清晰地新闻图景。

网络新闻众说纷纭,因此很多信息究竟是“当事者说”还是“道听途说者说”往往很难分辨。如果需要采用网络新闻源,记者一定要追索到第一信源,即事实本身最初的来源。此外还需要经过多个信源的核实,来确定消息的可信性。

网络提供的信息往往具有随意性和片面性,因为新闻源是将自己了解到的某一个方面公布于众,而不需要去求证对立方和其他事件参与者的意见,因此,这些信息往往只是树木而不是森林。此外,一些新闻源因为自身的偏见,很容易将一些极端的事情放大,而正是因为这种轰动效应使得很多网络事件很容易在网上“沸沸扬扬”。

面对一个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传统媒体的记者需要坚持自己独立的判断,不能人云亦云,不能完全成为网上言论的传声筒,而需要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的立场,分析事件本身所具有的新闻价值和社会意义。如果一味地人云亦云不进行核实和分析,那么很容易造成上述案件的局面,而侵犯当事人的名誉权。

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的案例已经充分说明,新闻之道在于真实。事实真实客观,材料可靠确凿,是新闻起码的品格,不能因为客观地报道了网友不客观的报道,新闻媒体就能够逃避责任。所以,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尊重事实,对新闻中涉及到的当事人一定要尽可能采访,尤其是从网上获得新闻时更需要慎重,不能一味贪图刺激性、趣味性而降低了对新闻真实的要求。文清在胜诉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我们每个人都希望有秩序的生活,不希望要被无中生有的事情搅乱生活的平静。”可见,新闻报道一旦失实,不仅使当事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受到影响,而且会造成当事人心灵上的创伤和名誉的损害,将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思考题】

1,  网络新闻源与传统媒体的新闻来源相比具有哪些特点?

2,  就传统媒体如何更好地利用网络新闻源,谈谈你的看法。

3,  简要论述新闻构成名誉权侵害的要件有哪些。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大众传播与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