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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报》山西站兰成长被殴致死案

2019-04-24 12:55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7110,犯罪嫌疑人侯振润接到其在浑源煤矿的留守人员打来的电话,称有记者要求和他见面。随后,侯振润率领康全明、武强、郑文平、马利、李志宏、高波等七人赶到侯振润在浑源县沙圪坨镇水沟村道班房办公地点。途中,侯振润告诉武强等人: “到了浑源县后,如果去的是真记者,就好好招待他们,如果是假记者,就收拾他们。

下午4时左右,侯振润等人到了浑源县沙圪坨镇水沟村道班房。见到《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聘用工作人员常汉文和兰成长后,在查看两人的证件时,发现没有国家新闻出版署的印章,认为常汉文、兰成长是假记者,就用洋镐柄、啤酒瓶、凳子、电烙铁等工具殴打常汉文、兰成长二人。兰成长受伤后被出租车司机曹新斌送到大同市五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071119许死亡。经大同市公安局法医门诊部鉴定,兰成长系被他人用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315,浑源县公安局已将侯振润等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浑源县人民检察院提请起诉。

[案例判决]

2007年06月28,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国贸易报》聘用人员兰成长在大同市浑源县被打致死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侯振润被判处无期徒刑。郑文平、武强、马利、李志宏、高波分别被判处15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郑贵犯窝藏罪处有期徒刑1年。法庭同时判令侯振润等六人赔偿兰成长的亲属共计38万元。

宣判结束后,7名被告均表示不服,要求上诉。

此案至今还没有终审判决。

 

 8-2-1 新闻出版署颁发的记者证,红色为新华社记者证。

  

案例访谈

中青报:兰成长之死应成为报业改革之契机

兰成长死了。他的供职单位一推了之,称其既无采访资格,采访前又未报告。事实果然如此吗?

其实,熟悉中国行业报和一些地方机关报运作的人都会知道,兰成长的行为完全可能是其所供职单位默许的。说明白了,兰成长是一社两制下一名受聘于地方记者站的广告经营人员,其主要工作就是创收——这些被外界视为记者,报社内部视为广告员的人,他们拉到广告时,往往可以堂而皇之地署名“本报记者”。而一旦出了问题,又由于他们事实上与报社没有真正的人事合同关系,报社完全可以认为他们的行为与报社无关。媒体所说的兰成长一年的“创收任务”是18万元,以及已经办理了由报社制作的《新闻工作证》的事实,都道出了某些“潜规则”。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还有很多“兰成长”们正在以记者的名义活动。

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兰成长”?答案是——生存悖论。现有不少媒体,尤其是中国行业报,脱胎于计划经济时代的部委机关报。在实行管办分离改革后,多数实行的是自负盈亏的体制,报社为了生存需要,不得不聘请大量的“兰成长”进行创收。在这种体制下,其所刊登的广告主要以形象广告或所谓的“软文”为主。

从去年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几起地方记者站以新闻报道为名,向基层单位和群众敲诈或诈骗财物的违法违规活动看,无论是《中国食品质量报》原四川记者站副站长汪启明、还是《中华工商时报》社原浙江记者站站长孟怀虎,无论其是否持有新版的记者证,本质都是同“兰成长”一样的。也正是这样一种现实的环境,造就了大量的假记者投身于“新闻事业”。

正如前几天《新京报》一篇评论所指出的,假记者反映的是真问题。那么真记者又哪去了呢?毕竟我们还有几十万持有新版记者证的真记者啊!答案是,真记者反映真问题成本太高收益太低。可能有人会觉得这种说法玷污了高尚的新闻职业道德。但事实如此,多数的报刊还远远没有形成真正对好新闻的激励机制。一篇反映“真问题”的报道,即使能化解外部的干扰,得到报社领导的认可(而这两点通常是很难兼得的),通常的稿费收入也不过数百元,不抵记者的差旅费用。报道真问题,一篇报道有时会历时数月,甚至跟踪数年,其难度绝非报道一般事件可以相比。以打黑闻名的“中国第一名记”王克勤,就曾身陷双重危机:多次受到被报道对象报复的威胁,甚至当年有黑社会组织曾扬言要出价500万元买他的人头;因调查出租车行业垄断问题,半年的时间没有发表其他稿件,每月只拿1200元的基本工资……

所以,我们的报业体制必须改革,必须让真记者有责任、有勇气、有能力去报道真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铲除“假记者”的生存土壤。兰成长的死,如果不能换来我们对新闻体制的深刻反思,而仅仅争鸣于所谓的真假记者身份之争上,他的死就太不值得了。

    从某种意义上讲,兰成长案应该成为新闻体制改革的“孙志刚案”。


案例讨论

    思考一:真记者在责任与恐吓之间的两难选择

媒体作为“喉舌”,频繁接受“指令”是最正常不过的事情。由此导致大家工作战战兢兢,深怕踩“红线”、触“地雷”。即便是一些以批评报道为己任的专门栏目,也是唱赞歌得多;好不容易来个批评报道,不是被纪委点名后进行的,就是不伤老鼠不伤猫,绝对不会把自己卷入法律的漩涡中去。因为,现实中,这样的案例太多了:某记者在制作批评报道过程中,不断的有人来打招呼说人情;播出后,更是有各种各样的恐吓电话,乃至于上门追打;而公安机关对这种“无头案”,往往束之高阁。当富有责任感的媒体屡屡因为“新闻官司”而使自己陷入尴尬时,当真记者因为批评报道或曝光使自己陷入生命威胁时,谁来维护记者的正当权益?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是,媒体用人机制与采编人员评价体系存在的诸多漏洞。目前,几乎所有媒体都实行全员聘任制,将发稿量、收听收视率作为记者惟一的工薪考量指标。在这种制度下,“无冕之王”成了“新闻民工”。虽然这种考核方式更能激活从业人员的创造力、也有利于媒体的滚动发展,但由此造成的负面效应也日渐凸显:批评报道付出的劳动是一般报道的数十倍,但是考核上区别不大,搞不好还播不出,更不用说无处不在的跟踪盯梢威胁恐吓。

    思考二:假记者在勒索与法律之间的自然选择

当主流媒体的真记者因为管他们的部门和人太多,基本上放弃了舆论监督使命的时候,“假记者”就自然而然的填补了这个社会角色。只要哪里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可能让被批评单位难堪的新闻,假记者们或者一些临时聘用的媒体从业人员寻找软肋抓住短处,象苍蝇逐臭一样蜂拥而至把出事企业当成了敲诈勒索的对象,排着队去领取“封口费”。假记者们并不是不知道这样会构成“敲诈勒索罪”,说不定对这法规条款的研究比真记者更多。有一点是很清楚的:一是被勒索单位一般不会把自己的丑事抖出来;二是违法成本很低,《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从山西矿难登记的领取“封口费”媒体名称看,多是一些消费导报、信息报、网络报等等,有的登记干脆就是“新闻中心”、《安全现场》等。真正的主流媒体记者,是没有这个胆量来领取“封口费”的。

     思考三:父母官在职位与瞒报之间的本能选择。

据报道,山西某晚报不让记者接触资源性企业的负面报道,除非经过编委会的同意。这里面固然有地方保护,统一新闻“口径”的原因,但并不能排除有个别官员因个人利益而施发“封口”淫威的因素。假记者们讨要“封口费”并不只针对出事煤矿,有的时候竹杠也会敲到一些基层政府的头上。在舆论监督强大的力量下,被监督的对象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维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往往会百般阻止媒介的曝光;一些行政部门对一些行业监管的缺失;在任何一起被瞒报的矿难中,我们总能在血淋淋的生命代价背后看到手握公权力者的魅影。可以肯定的是,黑心矿主的“封口费”不只给了某些记者,更是给了某些官员和公务员。通过瞒报,官员们可以保持自己的政绩,避免承担行政、纪律、法律责任;即便瞒不了,也不过是和不瞒一样是撤职,何况“瞒”还有“瞒住”的可能。

 思考四:企业主在封口与坐牢之间的成本选择

国家法规对矿难的处罚规定,为瞒报提供较大的“运作”空间。矿难死一个人,上报后矿主要赔家属至少20万元,还要接受罚款100万元,停产整顿还要带来损失;而瞒报之后,矿主除了正常补给死者家属,就算再给那些真假记者发些“封口费”,也还是要比上报合算得多。矿主则通过瞒报矿难避免承担刑事责任,减少赔偿与开支;更为重要的是,瞒报矿难即使被揭露出来后,对于当地官员与矿主付出的成本是很小:通常他们并不会因此加重责任,特殊情形下,至多官员加重一些纪律处分、对矿主经济处罚重一些,根本没有达到“倾家荡产”的程度。

 思考五:媒体在公平与纵容之间的逃避选择

 新闻谋介的职责是对社会进行舆论监督,对丑恶现象揭露和鞭挞。2004年11月22日《中国新闻周刊》发表一篇题为《媒体腐败食物链调查:一份晚报的新闻敲诈路线图》的批评报道,披露了《鄂东晚报》利用舆论监督创收一事。与卷入旷日持久的“维权”官司相比,企业通过向媒体或新闻记者支付“封口费”,使媒体保持沉默,不再揭露企业的问题,亦即“有偿不闻”,二者之间的选择题,恐怕是每一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媒体主管的简单选择。以牺牲公众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己的违法利益,剥夺公众对社会现象的知情权,新闻媒体逃避了社会责任。“封口费”封住了部分新闻媒体的良心、封住了职业道德,卸下了应承担的职能。然而真正溯源“封口费”的出现,却有更多值得思考之处:如果能做到行政实质作为、地方自查自纠自责的行政作风,放宽新闻报道禁区、做到媒体自由监督,“封口费”的就难以找到市场。

 

【思考题】

1,  假记者频繁出现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2,  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包括什么内容?

3,  你对新闻记者与新闻单位之间关系的界定有何看法?


案例分析

在兰成长案件中,他的职业身份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但据《山西青年报》报道,《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站长常旭日证实:兰成长和常汉文系该站聘用的工作人员,发了新闻工作证,处于试用期,主要认为是收集新闻线索,没有采访权。2007110,站立没有安排兰成长两人到浑源县去采访,他们也未向站里请示和报告,纯属于个人行为。另外,在新闻发布会的现场,死者兰成长的家属也在向记者散发材料,对本案目前通报的情况提出了三点质疑:其一,警方早就说锁定了元凶,而未及早抓捕,最后通报却是元凶投案自首。其二,常汉文说,兰成长曾说过,亮个证矿上起码给个1000元,这是一面之词。其三,出事黑煤矿状况到底如何?有没有瞒报事故?

    《中国青年报》的一则新闻曾经披露了一组数据:“两个多月来,共收缴假冒记者证、工作证1362个件,抓获涉嫌敲诈勒索、强拉广告、强买强卖的假记者28人。其中已经批捕7人,行政和刑事拘留21人,已经取缔非法记者站、工作站45个。”

    山西是中国的第一能源大省,但从上面的数据看,无疑也是“中国第一假记者大省”,这么多假记者让人惊叹,但我们需要追问的是,虽然各省都有假记者,为何在山西如此泛滥?山西假记者泛滥的背后是什么?

    众所周之,山西的煤炭创造了大量的富豪,煤炭富豪有两种,一类是黑矿主,另一类为小矿主(合法)。他们之所以获得暴利,是因为他们把用于安全、保险、环境治理等方面的支出装进了自己的腰包,进行非法生产。而山西又有多少煤矿?据山西煤炭信息网公布的资料显示:经营合法的小煤窑数量大约有6000多座。一研究人士认为,山西省所有合法与各种不合法的小煤窑数量应该在12000座。

    一个煤矿一年会有多少利润?我们算一下账就可以知道了。山西煤的出厂平均价是每吨240元左右,一个年产30万吨的小煤窑,日产量大概在1000吨左右,总价是24万元;而每吨开采成本在100元左右(包括工头和所有矿主的工资),煤老板可得的利润是每吨100多元,以100元计算,这样每天的利润是10万元,每个月的利润是300万元。一年开工10个月,全年所得就是3000万。

    而山西老百姓一年会有多少收入,据新华网的报道,2006年,山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195元。一个年产30万吨煤窑的老板年挣3000万元,他仅仅一年的收入,就已经需要老百姓在井下连续不停地干满1000年。

    假记者以敲诈为生,敲诈的对象多是发生各种安全事故的煤矿等私营企业,一般是以曝光要挟直接所要金钱。报道说,山西临汾一煤矿日前发生一宗矿难,竟有12批、近30名假记者到该矿“采访”要钱。

    由此看来,山西假记者泛滥的原因之一,无非就是这些煤炭富豪的不合法吸引来的。

    另外,在官煤勾结的体制下,每一个单位都不能直面存在的问题,都有“金钱铺路”的侥幸心理。繁峙矿难中县委书记收买记者就是一个有利的佐证。

    什么树结什么果子,什么地长什么庄家。如果山西就知道打击假记者,而对小煤矿和非法小煤窑“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那产生假记者的土壤就永远存在。花香会引来蝴蝶和蜜蜂,腐烂的尸体才能引来以腐食卫生的秃鹫,只要有非法矿井与官煤勾结的腐败行为存在,想消除家记者只能是一句空话。

    新闻传媒从业者负有崇高的历史使命和社会责任,假记者的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是对新闻行业的侵蚀。但“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山西假记者横行的背后,一方面暴露了新闻行业内部的混乱,另一方面暴露了一个地方“腐败”的盛行。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于新闻记者站管理,新闻记者的身份识别以及记者采访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