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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兴医院广告违规

2019-04-24 01:05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2005年4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公布了一批今年第一季度监测到的虚假违法广告,其中包括北京新兴医院在地方卫视播出的《新兴晚会》栏目、华都中医院等北京9家医院发布的医疗广告。新兴医院在外地电视台播出的《新兴晚会》栏目中讲述了第二届“新兴妈妈回娘家”联谊会的状况,200多名“新兴妈妈”、“新兴爸爸”和“新兴宝宝”以及专家、社会各界800多位嘉宾齐聚一起,著名影视演员、新兴医院形象代言人唐国强,著名歌星付笛生、任静夫妇也到场助兴。工商总局指出,栏目中的内容使用了患者、名人、专家名义做证明,属违法广告。

    2004年,新兴医院因发布第一届“新兴妈妈回娘家”违法广告,曾被国家工商总局和北京市工商局曝光。

    工商总局表示,将要求广告发布所在工商机关立即查处上述虚假违法广告,加强跟踪监测,发现上述违法广告继续发布的,从严查处。同时将把公告的违法广告报纸样件、电视视频在中国广告监管网上公布(http://ggs.saic.gov.cn),便于社会公众识别虚假违法广告。

在生殖医学领域,一直存在着严肃与非严肃行医方式之争。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男科病防治中心主任郭应禄说:“过去我们的斗争对象是‘电线杆医院’、‘厕所医院’,现在恐怕要转移到‘电视医院了’。”他说的“电线杆医院”、“厕所医院”,是指无照游医乱贴广告招揽病人的情况,而“电视医院”,是指越来越普遍的医院做电视广告吸引患者的现象。

  2004年来,伴随着至少20多家卫星电视台和更多的其他媒体铺天盖地的广告,自称是国内专业医治不孕不育症“超级航母”的北京新兴医院,其名字正为越来越多的不孕不育夫妇和他们的亲属所熟悉。

  作为北京新兴医院的形象代言人,著名演员唐国强在电视上高频率的露面和说辞,也让越来越多的不孕症患者坚信,新兴医院就是他们的希望所在。

  许多不孕症患者还能清晰地回忆起一部由歌星解晓东主演的电视短剧。该剧以北京新兴医院为背景,讲述女主人公因为不能生育而经历的悲欢。剧情高潮处,新兴医院使她喜得贵子。谢晓东在剧末说:“新兴医院挽救了这个家庭。”

  新兴医院对自己的“生殖能力”颇具信心,话也说得有些“满”。在新兴医院的网页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介绍:“北京新兴医院医疗技术人员和设备组合达到了国际最高标准,拥有全面系统的男女不孕不育专项技术和治疗方法,对所有男女不孕不育症患者都能进行精确诊断和有效治疗。”

“最高”、“全面”、“所有”、“都能”无疑是其关键词。但就在北京新兴医院“神话”广为传播的时候,有关这家医院的举报信也陆续寄到了《瞭望东方周刊》。   


案例讨论

6·2明星代言问题

广告传播认知过程表明,广告制作者、传播者、受众之间的互动构成广告的传播认知过程。明星广告的制作者是广告主、广告公司等广告从业人员,传播者主要是媒介工作者,受众则是社会上的普通大众。广告从业人员制作出的明星广告首先是艺术是作品,他们是明星广告质量的建构者。媒介工作者是明星广告的最后“把关人”,他们并不参与明星广告质量的建构,但会对广告的传播效果产生巨大的影响。受众是明星广告的接收者和商品的消费者,他们决定明星广告价值的实现,是明星广告质量的最终体验者。所以对于明星广告的管理应该充分整合全社会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建立融合共通的管理机制与管理模式。

  1. 政府管理:完善法律法规政策,体现政府管理的强制性

  政府管理是广告管理的主体,政府应该做好立法工作和广告审查工作的具体指导,具体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与负责,笔者认为具有国家性质的单位和机构都应该积极参与到管理的具体实际中。国家应该通过行政和法律手段使广告传播活动符合广告法的标准和要求。新食品安全法的出现可以说是对广告法相对滞后的有机补充。所以各级政府应该以此为契机,尽快修改现行广告法,以食品安全法为立法契机,增加明星代言广告的立法规定,实行代言问责制,加大对明星虚假代言广告的处罚力度,运用法律的手段对明星代言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和引导。

  2.媒介责任:做好广告审查,约束明星主持人的代言责任和义务

  根据麦克卢汉的媒介观点,“媒介即信息”,媒介是广告传播于众的最后环节,广告媒介对广告传播效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广告一旦经过大众传播就会对社会大众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对于明星的广告代言大众传播媒介应该加强媒体广告准入制度,并且对发布前的广告依据广告准则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广告内容进行广告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广告不予发布,尤其是明星广告更是发挥媒介责任的重中之重。

  另外,《中国广播电视播音员主持人自律公约》第十八条规定,主持人不得从事广告和其他经营活动,并为主持人虚假代言制定通报批评、取消主持人资格等相关处罚规定。现阶段因为媒体的强大作用,许多著名主持人在广告代言领域也备受推崇,著名主持人也成为虚假代言的重灾区。媒体应制定相关政策制约主持人的代言行为,对明星主持人代言虚假广告进行有效防范。

  3.明星自律:遵守广告代言准则,明确社会责任感和责任意识

  明星代言广告必须要遵循一定的社会规范和道德准则,明星自律主要是从社会和消费者为中心的角度出发,做好普通消费者的垂范形象,使消费者成为其所代言商品的实际受益者。三鹿奶粉食品安全事件之后,诸如丁俊辉、刘国梁等体育明星发表申明积极参加公益事业,采用相关措施补救因自己代言而对消费者产生的巨大危害。杨澜认为代言人的代言行为失当会影响产品形象,所以明星应终止代言合约。两会期间倪萍、陈道明、濮存昕等众多明星表示在代言食品广告时要慎重代言或不再代言。明星是社会公众人物,经其建构的商品价值和已经尝到的购买观念和购买行为会对消费者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明星们代言商品能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应该加强明星的社会责任感与社会责任意识。

  4.受众管理:制造舆论,发挥广告管理的主人翁意识

  受众作为信息的接受者应该关注广告制作、播出等各环节,对名人广告进行监督,消费者应该成立相关组织,发挥对明星广告的管理主体作用。普通社会大众可以运用大众传媒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众多消费者发表意见在三鹿事件中对众明星进行质疑与谴责,可以说相关明星在社会大众心中产生形象危机,所涉明星倍感压力。

“受众就是上帝”的传播学理念表明明星广告最重要的任务是吸引消费者认知或购买商品,对广告商来说,明星吸引广告的是自身强大的注意力资源与公众形象,而这种注意力资源是由社会大众所赋予的。明星代言对于明星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如果代言不当,会对自己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消费者可以运用自身所赋予明星注意力资源对明星广告代言进行影响和制约。 

 

6·3明星代言法律与道德争议

但是也有学者认为,名人代言问题属于道德问题,不该由法律规范。

《北京青年报》曾经就此问题,发表评论,评论内容如下。

引发消费者极大不满的明星代言事件,却往往在“虚假广告”的认定上存在着争议。譬如某些“妈妈明星”对某些名牌奶粉的代言,其广告无非宣传该品牌奶粉有助于宝宝成长等基本属性,其企业、产品也通过了各级质检部门的检验,甚至获得国家级质检部门的免检资格。国家质检部门的认可,和明星、名人的代言,共同促成了消费者对该产品质量的信任。而当这些产品一旦出现问题,代言的明星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就成了众说纷纭的难点。
  对于消费者而言,明星热情推荐的产品出现问题,代言的明星当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就明星而言,对于那些无法通过自身体验检验其品质的产品,如必须长期食用才可能产生潜在危险的奶粉,只能通过质检部门的检验、认定,对产品质量予以判断。如果一个质检合格的名牌产品,造成了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却要代言的明星承担连带责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情理上,似乎都不那么容易接受。因此,《食品安全法》中的相应条款,并不能解决所有明星代言所产生的利益纠纷,围绕此类明星代言的争论,还会继续出现。
  事实上,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则可为的原则,明星、名人在“非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应该不受《食品安全法》上述条款的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明星代言的广告为合法广告,即使其代言的产品给消费者利益带来损害,代言者也无需承担连但责任。这和消费者希望的让所有明星为其代言的所有产品承担责任的法律,显然并不是一回事。试图以《食品安全法》中的一个条款,便从此杜绝明星代言的所有弊端的想法,肯定是过于乐观。也许需要在将来的某个时候,通过一系列带有示范性的诉讼,公众才会知道明星的各种代言行为究竟该承担什么责任。
  从根本上说,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在于食品生产厂家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如果政府职能部门未能尽责,则即使从此不见明星代言,食品安全局势也不会出现好转。反之,如果政府部门尽到了责任,使劣质产品无缘面世、虚假广告无处发布,则明星想违反《食品安全法》,都可能找不着机会。

当然对于用法律来规范名人广告,很多人也发表了不同的看法,他们认为,名人的代言行为,是一个道德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6·4 外国药品广告管理情况

美国的药品广告市场发达,而其他监管也十分严格,如规定医药广告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果的词句,任何虚假的医疗广告都将受到比其他虚假广告数额更大的罚款。

法国由国家卫生制品安全局负责对药品市场及其广告的管理,规定事无巨细、禁忌繁多。如医院不许做广告,在针对大众的广告中,不能说某药品因为纯天然而安全有效等。

德国的药品广告寥寥无几,因为德国《医疗广告法》等法律对药品广告予以了严格限制。法律规定所有医药广告都必须清楚注明药品副作用及服用方法等所有相关要素,否则制药商和广告商就将受到严厉处罚。

日本药品广告也比较少,其《药事法》规定,医药品等广告不得进行可能使受众误解的广告宣传,比如可能让受众误认为某项药品已经得到权威机构的鉴定等。

此外国外对于明星代言的规定也相对明确。

在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授权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虚假广告的定义是:“凡是广告的表述由于未能透露有关信息而给理智的消费者造成错误印象的,这种错误印象又关系到所宣传的产品、服务实质性特点的均属欺骗性广告。做出实现不了的承诺或故意不把完整的信息告诉公众的也是虚假广告。”美国摇滚巨星杰克逊曾为百事可乐做广告,但有人发现他根本不喝汽水后,一时间他被公众列为知名度高却被普遍讨厌的人物,一个好莱坞演员也曾因做虚假广告被罚款50万美元。

在欧洲卖家在做产品形象广告时也非常慎重。企业选择代言人往往会通过公关公司,后者挑选明星或偶像人物时,会充分考虑产品的特质。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法国一位电视主持人吉尔贝就曾经因为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案例讨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释义: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推荐食品与食品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名人代言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现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广告进行严格规范,防止食品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法在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

  1994年制定的广告法只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在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人的法律责任。近几年发生的一些名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已经证明,名人代言的虚假广告,其误导性和欺骗性更大。名人因代言获得了高额经济利益,如果不承担相应责任,将违背权责统一的法律原则。为此,本法扩大了广告法规定的责任主体范围,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要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是指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按照性质和任务,社会团体可以分为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和联合性四类。例如,各类研究会、行业协会、律师协会、消费者协会、妇女联合会等都是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指社会团体以外的其他各类组织,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根据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推荐食品。如果在虚假广告中违法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也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个人”主要是指名人,当然也包括普通人。

  (二)承担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通则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更能保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消费者可以要求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也可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民事责任。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的责任分配,依照法律或者约定确定。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不得以承担的责任超出与食品生产经营者约定的份额而拒绝消费者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推荐食品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承担的责任超过应当承担的份额的,可以就超额的部分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

【思考题】

1,  媒体在虚假广告中该承担什么责任?

2,  对通过法律来规范名人代言你怎么看?

3,  违反广告伦理与广告道德的现象如此频繁,你认为原因有那些?

4,  规范名人的广告代言行为,你有什么建议?


案例分析

6·重塑媒体的“人格”

虚假广告应从两个方面加以认定:一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二是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等)是否属实。凡是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北京新兴医院涉嫌使用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受到媒体强烈质疑之后,广电总局要求各地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在2004年8月25日前,对本机构所播广告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坚决制止误导消费者的医疗广告和电视“挂角小广告”。国家工商总局也发出通知,严查以电视短片形式发布医疗广告。

广告播出机构又是如何表现的呢?据研究者8月26日的观察,挂角小广告仍可以在一些地方卫视台看到;新兴医院违法广告被叫停之后,北京工商部门紧急派出执法人员,赴全国20多个地方电视台调查取证。而这些电视台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多不愿提供广告合同、广告费用等相关资料,使得北京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受阻,以致难以计算广告主的违法收入,更无法在短期内对医院作出处罚。

当一些媒体对新兴医院内幕穷追猛打,不停质疑、揭露和追问的时候,另一些媒体却照播广告不误,还企图替新兴医院掩盖不法行为。同样是媒体,对同一新闻事件,却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反应,令人深思。

这仅仅是因为这些电视台与医院有合同在先吗?其实不是这样,某电视台广告部的一位朋友点评说,国家工商总局和广电总局的通知是一定要遵守的,这两项禁令属于不可抗因素,一般都会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不可抗拒因素下,合同可以终止。至于在一些地方“有禁不止”,还是处于经济利益的考虑,多播出一些天就多一些收入。

这些媒体因发布虚假、违规的医疗广告而赚得盆满钵满时,它们作为媒体的社会责任哪里去了?国家广电总局在一份通知说中,各级播出机构要进一步增加社会责任感,及时传播社会公众所需要的信息(特别是一些事关公众利益、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的信息),揭露社会丑恶现象,告诉公众事实的真相,这只是媒体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它还包括拒绝庸俗、格调不高和虚假的广告。以新兴医院为代表的虚假医疗广告问题,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当一些媒体为了公共利益对新兴医院进行揭露时,以一些电视台为代表的媒体的价值观却处于混乱和分裂之中:一般讲,它们在新闻类节目中也会突出社会责任,但在广告、娱乐等节目中,却代之以纯粹的商业价值观,其倾向往往随着经济利益飘忽不定,常常使媒体社会责任成为商业利益的牺牲品。

媒体的这种“人格分裂”现象绝非个别,对某些地方报业集团,有人形象地说是“大报掩护小报出击,小报支撑大报生存”,同一份报纸上,“头版主导舆论,二版发布信息,三版媚俗赚钱”。媒体的人格分裂最终损害的是媒体的公信力。

在社会转型时期,传媒面临着经济利益的挑战,经济利益的诱惑往往又将媒体推上“失范”的道路,但这不是市场的错,这恰恰说明媒体在进入市场后,还没有独立而健全的“人(报、台)格”。而塑造主流媒体的公信力,要从健全台“格”入手。


使用说明

本案例适用范围是广告伦理;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原则与规范。

附录

  因婚后长时间未孕,湖南长沙的李伟夫妇曾奔波于湖南和北京几家大医院之间。医生告诉李伟,他患的是无精症,以目前的医学水平而言,这尚属不可治疗,要生育只能依靠胚胎移植

  20043月份,李伟偶然知道了北京新兴医院的咨询电话,医院咨询小姐答应能治,随后李伟收到了有关宣传资料。78,李伟夫妇来到北京新兴医院。他们在医院花费8000多元钱买了药,但病最终没有治好。

  20047月初,按照北京新兴医院广告上所留电话号码,记者以患者身份,4次致电该院咨询有关医疗事宜。

  第一次打过去,“兰大夫”接了电话。记者称妻子因输卵管畸形、先天性不通一直未孕,想问新兴医院能否治好。语气温柔的“兰大夫”竭力劝记者到新兴医院来看看。

  在第二个“咨询”电话中,记者又称自己患有先天性睾丸功能不全,睾丸萎缩,只有花生米大小,根本没有精子。这次换上“郭大夫”,仍是力劝记者去新兴医院看病。

  “你还有睾丸,来我们这里的还有人连睾丸都没有。”第三次和第四次,记者以“精细胞发育障碍”和“染色体异常”为病因,向北京新兴医院电话咨询两次,得到了相同的答复。

  记者发现,新兴医院的劝说方法之一,就是自称“大夫”的人力劝患者去新兴医院看病,除了诸如“国内最好的专家”“传统秘方”、“临床经验丰富”等让人怦然心动的说辞,接听电话者还会给咨询者留下舒心的话:“只要有1%的希望,我们的大夫就会付出100%的努力。”另外,新兴医院还免费给患者邮寄宣传资料。在该院自行印制的这些资料上,除了十分精彩的专家介绍,还列举了许多无法查询的康复病例,并附上了很多称为“新生孩子”的照片。

  尽管新兴医院“大夫”们口气很坚定,但中国著名男科专家、北京大学第一医院辛忠诚教授告诉记者,上述4种病症“全是当今世界医疗界公认不可治疗的”。

  他说,目前世界上关于不孕不育的定义一般是:夫妻双方未采取避孕措施且有规律性生活一年未怀孕。全世界范围内发生率为育龄已婚夫妇的15%,男女原因各占一半,其中还有40%的病因不明。

  著名医学专家、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郭应禄院士说:“那些先天性功能不全或者后天结构萎缩的根本无法治疗。”他说中国不孕不育治疗水平无论在科学研究还是临床实践上都与国外有一定差距。

  辛教授解释说,不孕症分为“可以治疗的”、“具有治疗潜力的”和“不可治疗的”3种,其中不可治疗的包括:双侧睾丸萎缩、精细胞发育障碍(无精)、先天性睾丸功能不全、染色体异常。郭应禄院士和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泌尿科主任医师潘天明对此也予以证实。

  “如果不是唐国强做广告,如果不是他在各地电视台到处做广告,我也不会相信新兴医院。”

  “如果不是唐国强做广告,如果不是他在各地电视台到处做广告,我不会相信新兴医院。”说起在新兴医院尴尬的经过,一名患者至今愤恨不已。很多患者都是听信了北京新兴医院铺天盖地般的广告才走进该院的大门。

  据统计,新兴医院至少在20个地方卫星电视台同时播发广告。新兴医院一名顾问告诉记者,在做电视广告的第一年,新兴医院花费了1亿元的费用。记者无法核实这个数字是否准确。

  据北京媒体报道,早在2000年,北京新兴医院就已经在各类报纸刊物上投放了近百万元的广告费用。当时,北京市卫生局发现,北京新兴医院的广告报批文件并未备案,广告刊登的证书、文件乃至印章都是私刻假冒的。

  中国工程院院士、北京大学男科病防治中心主任郭应禄教授对这家医院如此大规模做广告表示不解,他笑着说:“一个医院如果靠广告维持门诊量,恐怕值得怀疑。”

  但事实上,北京新兴医院的广告取得了理想的效应。很多患者都是在电视上看到广告才去的。他们特别声称,都看到了唐国强,听到了唐代表这家医院留下的美丽说辞。很大程度上正是这些广告使得新兴医院的门诊量猛增。医院门口商店的女老板说,每天光装药的袋子就能卖四五百个。   

  北京新兴医院让患者一直吃药,3个月不好就吃6个月,吃得越多,医院挣得就越多,直到患者吃不起为止。

  乌鲁木齐市出租车司机阿米阿买提也是一名不孕症患者,当地医生给出的诊断表明,他的病情十分复杂:精子成活率很低且有畸形,外加附睾炎、鞘膜积液、慢性前列腺炎等多种病。结婚4年来,阿米阿买提几乎跑遍了乌鲁木齐市大小医院。

  在北京新兴医院检查后,一名叫赵志新的大夫只给阿米阿买提号了一下脉,就对身边的小护士说:“多开些药令他们奇怪的是,尽管大夫再没说什么,药方子就由小护士开好了。“小护士都会开中药方子,要大夫干什么?只有一种解释,所有同类病的药方子都是固定的。”他们对记者说。

  阿米阿买提的妻子对5800元的药费单产生怀疑,她说自己没带钱,想先拿走方子,第二天再来取药,遭到小护士断然拒绝。赵大夫说:“你们带多少钱,我开多少药”一番讨价还价后,夫妇花667元买了一星期的药。但吃了3天药后,阿米阿买提就开始上吐下泻,他只好将剩下的药扔了。

  比阿米阿买提更不幸的是来自天津的患者张敏。2003年,被诊断为输卵管畸形的张敏在电视上看到了唐国强为北京新兴医院做的广告。20042月,张敏来到北京新兴医院,挂了一位名叫“张吉正”的专家号。当时,她再三问张大夫3个月能不能好,专家都说没有问题。为此,她一咬牙开了3个月的药,花费1万多元,这是全家1年的收入。2个月疗程过去后,张敏一点感觉也没有,便再次来到北京新兴医院。这次,专家的口气变了,他们称从来没许诺过3个月能好,还说3个月只是1个疗程,如果没有治好就继续吃药。药吃完了,张敏却没有怀孕。她没有能力也没有信心再继续吃下去,只好放弃治疗。

  对于像张敏这样的患者,正在北京某著名医院进修的泌尿科大夫武传伟很是同情。在反复听到有关北京新兴医院的事情后,武传伟多次以患者的身份前往新兴医院暗访。武发现,北京新兴医院除了挂号费、检查费、药费高昂以外,中医所尊崇的“辨证施治”、“因人而异”方针,在这里并没有得到很好贯彻。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对于几个输卵管不通的病例,北京新兴医院使用的药方竟然雷同。

  据武传伟分析,北京新兴医院的秘诀在于:让患者一直吃药,3个月不好就吃6个月,吃得越多,医院挣得就越多,直到患者吃不起为止。这时候,医院就可以患者自己放弃治疗为由推卸责任。武传伟认为,北京新兴医院最大的问题是违反科学常理看病。一些根本看不好的病,医院还是收治不误,照常成千上万元地开药。     

  北京新兴医院有一个10人顾问委员会,其中大多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退休的官员。

  一名患者说,每个人看到北京新兴医院宣传资料上对专家介绍,都会激动。因为资料上的专家不是出自中医世家、拥有秘方,就是学贯中西医、全国一流。但记者了解到的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在新兴医院的宣传资料上,关于不孕不育诊疗中心副主任高雅儒的文字介绍是:

  “1941年出生于中医世家,从事中医内、外、妇、儿科等疑难杂症的治疗近40年,先后在解放军四一、八一八等大型医院工作,尤其擅长运用中医辨证施治的方法治疗男女不孕不育症,有一套非常行之有效的独到医学理论,在治疗手段上居国内领先水平。曾因此被邀请赴巴基斯坦、印度、菲律宾、新加坡等国进行大型学术交流,并主持援外医疗工作……多年来已经成功地治疗了不孕不育患者数以万计,被人们亲切地誉为男女不孕不育的克星

  但在2001226,新华社新华视点的一篇报道却这样记载:

  “去年下半年,北京市卫生局在现场检查时,勒令北京新兴医院停业整顿,原因是群众举报,这里有声称专治不孕症而且有效率极高送子观音

  “参加检查的中医局专家问:你给人开中药,底方的基础是哪几味药?

  “号称送子观音的高雅儒竟回答不上来。

  报道称,卫生部门检查了为她配药的药房,发现这个药房用很大的秤像秤粮食一样秤药,连中药房最必须的戥子都没有。最后才知道,这位送子观音曾是北京一家企业医院的主治医师,只学过西医。

  文章说,来自全国各地的不孕不育男女,扛着被褥,夫妻同行,带着满怀的希望来到北京,但是,他们遇到的是这样的神医

  20009月,新兴医院就曾因为超范围经营、自制的助孕一号助孕二号院内制剂不符合内部制剂规范、私自抬高药价等问题,被北京市卫生局处理。

  尽管有人对北京新兴医院的信誉表示怀疑,但在医院的墙上,院长朱明和国家卫生部门一些前领导的合影却让人产生了其他的联想。北京新兴医院有一个10人顾问委员会,其中大多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退休的官员,包括一位卸任的卫生部副部长。

  其中一名顾问告诉记者,当初,北京新兴医院院长朱明通过他的学生找到他,邀请他担任顾问,并答应每年支付顾问费10万元钱。他说不要那笔钱,也一直没有收到过钱。

其他几名顾问则称,自己只是去过新兴医院,没有做具体的事情,他们对新兴医院的了解也不多。记者无法证实专家顾问和新兴医院是否有其他的关系,在工商部门查阅到的北京新兴医院有关资料表明,“北京新兴医院”是由朱明和朱爱琴2002年底在海淀工商分局注册的营利性医疗单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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