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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原作者维权胜诉

2019-04-25 06:31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见与不见》原作者维权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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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是冯小刚的电影《非诚勿扰2》捧红的一首小诗。这是影片中李香山(孙红雷饰)的女儿在父亲临终前的人生告别会上送他的诗。(原诗为: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 相爱 寂静 欢喜)

它探讨了爱与生命两大主题,内敛而深情,不少观众热泪盈眶。因风格与17世纪著名诗人六世达赖喇嘛仓央嘉措作品极为相似,其作者一度被传为仓央嘉措。随即许多出版社纷纷出版《见与不见》相关书籍,并将作者署名为仓央嘉措。实际上作者另有其人,她是一位名叫扎西拉姆•多多的当代女诗人。

案件回顾

《北京晨报》刊文《<见与不见>原作者现身维权》,文中写到:去年因贺岁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让一首小诗为人们所熟知,很多人将这首《见与不见》认作是仓央嘉措所著。但是,作者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将出版相关书籍的出版社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在庭审时,原告谈笑靖诉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

文中还披露,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得该图书后,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将出版社和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但珠海出版社认为,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见与不见》但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有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读者》杂志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此外,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审判

据中国法院网报道,由于本案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法官通过谈笑靖博客上的相关资料以及邮件等佐证,确认诗作者的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与“谈笑靖“是同一人,并确认涉案博客为谈笑靖所有。2011年10月29号,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驳回谈笑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谈笑靖的代理人未表示异议,而珠海出版社的代理人未到场。

来自《京华时报》报道的文章中称,法院首先确认了谈笑靖的笔名是扎西拉姆•多多。但法院认为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因此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品为谈笑靖创作。

由于谈笑靖随后还补充提交了她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法院认为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因此采纳了这一证据。

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法院认定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因此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附录

 相关链接

1 http://baike。baidu。com/view/3169017。htm

2 http://www。yantan。cc/blog/?action-viewthread-tid-108285

3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10/20/467357。shtml

4 http://news。xinhuanet。com/2011-10/21/c_122183057。htm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法院判决女子系《见与不见》作者 并非仓央嘉措

水笺 发表于: 2011-10-20 08:33 来源: 燕谈博客

法院判决女子系《见与不见》作者 并非仓央嘉措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孙思娅

2011年10月20日04:37

本报讯(记者孙思娅)《见与不见》这首诗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它的作者,一直被认为是17世纪著名诗人仓央嘉措。昨天上午,广东肇庆女子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在东城法院维权成功,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谈笑靖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

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得该图书后,将出版社和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珠海出版社称,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见与不见》但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有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著作权。此外,出版社还拿出了2008年10月的《读者》,称杂志上刊登过这首诗歌并署名“仓央嘉措”。

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指出,案件的焦点在于小诗是否为谈笑靖创作。

法院首先确认了谈笑靖的笔名是扎西拉姆•多多。但法院认为博客作为电子证据具有易于修改且不留痕迹的特点,因此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作品为谈笑靖创作。

由于谈笑靖随后还补充提交了她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法院认为邮件具有不易更改的稳定性,因此采纳了这一证据。

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法院认定两者可以相互印证,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因此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链接•《见与不见》

你见,或者不见我

我就在那里

不悲不喜

你念,或者不念我

情就在那里

不来不去

你爱,或者不爱我

爱就在那里

不增不减

你跟,或者不跟我

我的手就在你手里

不舍不弃

来我的怀里

或者

让我住进你的心里

默然相爱

寂静欢喜

《见与不见》真正作者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

《见与不见》原作者现身告出版社侵权胜诉

作者: 王彬发布时间: 2011-10-20 15:15:43

《见与不见》真正作者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

去年因贺岁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让一首小诗为人们所熟知,很多人将这首《见与不见》认作是仓央嘉措所著。但是,作者谈笑靖将出版相关书籍的出版社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昨天,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认为《见与不见》是仓央嘉措所著的图书。

庭审:原作者现身告出版社

在庭审时,原告谈笑靖诉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今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且将涉案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但珠海出版社认为,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读者》杂志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此外,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争议: 作者不是仓央嘉措?

由于本案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法官通过谈笑靖博客上的相关资料以及邮件等佐证,确认诗作者的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与“谈笑靖”是同一人,并确认涉案博客为谈笑靖所有。

涉案博客显示,2007年5月15日《疑似风月中集》标题下,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的涉案作品与《见》文内容相同。法院认为,谈笑靖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应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谈笑靖对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珠海出版社的侵权责任一节,由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文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观原因,该认知错误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

另外,涉案图书整体表达系以介绍、学习、欣赏仓央嘉措作品为目的,用类似读后感的方式,引入大量篇幅描述仓央嘉措的人生和情感经历,对涉案作品的引用比例极小,且在介绍涉案作品时,专门写有“也有人说,此诗仅前两句为仓央嘉措所作,后一些则是后人在传唱中逐步增补,已经不是作者的手笔了”等内容,该表述证明珠海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在文字表述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可认定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作品,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判决:

停止出版侵权图书

昨天,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驳回谈笑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谈笑靖的代理人未表示异议,而珠海出版社的代理人未到场。

来源: 北京晨报

《见与不见》原作者现身维权

2011年10月21日 09:51:40来源: 北京晨报

《见与不见》真正作者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

去年因贺岁电影《非诚勿扰2》的热映,让一首小诗为人们所熟知,很多人将这首《见与不见》认作是仓央嘉措所著。但是,作者谈笑靖将出版相关书籍的出版社告上法庭,讨要自己的署名权。19日,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认为《见与不见》是仓央嘉措所著的图书。

庭审:原作者现身告出版社

在庭审时,原告谈笑靖诉称:她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今年3月,她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以下简称涉案图书),且将涉案作品当作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以被告珠海出版社侵犯其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被告王府井书店侵犯其发行权为由,诉请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

但珠海出版社认为,谈笑靖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的证据不足,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而且《读者》杂志也刊登过涉案作品并署名“仓央嘉措”。此外,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争议: 作者不是仓央嘉措?

由于本案所涉创作载体为博客,因此需要确定载有涉案作品的博客是否为原告所有,原告的笔名是否为扎西拉姆•多多,涉案作品是否为原告创作等相关问题。法官通过谈笑靖博客上的相关资料以及邮件等佐证,确认诗作者的笔名“扎西拉姆•多多”与“谈笑靖”是同一人,并确认涉案博客为谈笑靖所有。

涉案博客显示,2007年5月15日《疑似风月中集》标题下,题为《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的涉案作品与《见》文内容相同。法院认为,谈笑靖以其博客和邮件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涉案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目前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博客或者涉案作品曾被修改,亦无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系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原告博客上传涉案作品的时间,故应对涉案博客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谈笑靖对其创作的涉案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出版社是否侵权?

法院认为,关于珠海出版社的侵权责任一节,由于目前研究仓央嘉措及其作品的出版物较多,争论较大,又有《读者》等刊物将涉案作品署名为仓央嘉措在先,故涉案图书将《见》文作为仓央嘉措的作品具有客观原因,该认知错误非被告自身所能避免。

另外,涉案图书整体表达系以介绍、学习、欣赏仓央嘉措作品为目的,用类似读后感的方式,引入大量篇幅描述仓央嘉措的人生和情感经历,对涉案作品的引用比例极小,且在介绍涉案作品时,专门写有“也有人说,此诗仅前两句为仓央嘉措所作,后一些则是后人在传唱中逐步增补,已经不是作者的手笔了”等内容,该表述证明珠海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在文字表述上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故可认定被告珠海出版社使用涉案作品,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客观上尽到了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判决:停止出版侵权图书

当天,东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驳回谈笑靖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谈笑靖的代理人未表示异议,而珠海出版社的代理人未到场。(首席记者 王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