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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管制模式

2019-03-26 03:42 浏览次数:489作者:系统管理员

案例简介

   [一、简介]

  联邦通讯委员会(TheFederalCommunicationsCommission;FCC)是独立的联邦部门,依据通信法(CommunicationsActof1934)设立,直接向国会负责,所辖范围包括五十个州、哥伦比亚特区、以及托管地。FCC作为联邦一级独立管制机构,在所辖领域具有广泛的立法权、行政权、准司法权。

  FCC负责制订通讯相关政策,管理跨州或跨国间的无线电、电视、电缆、卫星、光纤通信活动,同时致力于促进研发新的通信科技。FCC不能制订任何法规来干涉媒体言论自由,也不具有检查媒体传播内容的权限。

  应对媒介融合趋势,一九九九年FCC提出《二十一世纪的新联邦通信委员会(ANewFCCforthe21stCentury)》,进行了扁平化、职能型组织结构调整,现有基于职能分类的七局十室。

[二、正文]


  《1934年通讯法案》建立联邦通讯委员会(FCC),统一管理广播电视和电信。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只有法院能推翻它的决定。FCC的决策层由5名委员组成,来自同一党派的委员不能超过三人,由总统指定其中一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委员不得和FCC管辖业务阿发生利益关系。委员会构成FCC权力核心,负责FCC决策,采取合议制,以多数票方式通过决议。所形成决议转交相关下属行政部门执行。


  联邦通讯委员会下设七局十室,其司法和管理权覆盖全美50个州,是一个综合管理广电和电信的行业政策制定和监管机构。作为独立于政府的机构进行广播执照审核颁发等管理工作,在法律上又限制了国会和公共广播对广播规制政策进行干预的途径。


  广电和电信的传播内容被视为《宪法第一修正案》言论自由所辖范围,FCC不能制订任何法规来干涉媒体的言论自由,也不具有检查媒体传播内容的权限。但FCC可针对涉及诽谤、人身攻击、侵犯个人隐私、危及国家及社会安全、违反儿童保护条例等内容进行不同程度的内容管理。鉴于美国三权分立的政体,此类内容的最终裁定须经由法院审理判定。


  (一)管理目标


  FCC负责管理美国州际间及跨国间无线电、电视、电缆、光纤、卫星的商业通讯业务,维护快速、便捷、稳定的通讯服务的提供;通过有线、无线通讯服务保护国家国防安全、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致力于促进研发新的通讯科技;行使法律授权的通讯管理权责、制定推行通讯法规和政策、提高管理效率。


  (二)管理职责


  1、规划联邦政府使用外的频谱(FrequencySpectrum),审核配发电台、转播站频率和执照。


  2、制定相关法规管理电波频率,避免相互干扰。


  3、制定涉及节目录制、传输功率、全国联播网等的管理规则。


  4、制订法律法规﹑发放执照、执行法律。


  5、要求电台应遵守国际法规。


  6、以罚款(fine)、吊销执照(SuspendingLicenses)、颁发临时执照(TemporaryLicense)、停播(TakingStationoffAir)等处罚,治理违反通讯法规的行为。


  7、管理涉及猥亵(obscenity)、赌博(lotteries)、虚假广告(DeceptiveCommercials)、争议性议题、违反公正原则的传播内容。


  (三)FCC运作机制


  FCC依其职能可分为决策机构委员会、执行机构各业务局室、支持机构总律师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等。委员作为决策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来自各业务局室、受众、通讯行业的申请;审议法规草案、准司法案件,一般案件三个月内完成,需召开听证会的延长至六个月内完成审议。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对法规及相关政策按照合议制方式进行投票表决。由主席提名、委员会同意选拔任命执行长(ManagingDirector)。执行长由主席授权执行任务,受主席监督。委员会决议案再交由所属各相关业务局室承办。委员会向国会(Congress)负责,原则上由主席代表委员会向国会提出相关报告案。


  委员会所作决策交由各业务局室,业务局室的政策执行影响受众、政府其他部门、广电、电信、各州级监理单位及相关团体。相关单位对对政策形成反馈意见经由消费者及政府办公室反馈FCC。针对白宫、国会、法庭、舆论、相关团体所提出的建议、意见、申请案,按照法律规定交由各相关职责业务局室处理;须经由委员会提案审议的由委员会办理。由此可以看出,在整个FCC的运作中,国会、白宫、法院、受众、广电电信行业等,构成FCC运作的宏观社会系统。其中FCC直接对国会负责,负有向国会提出报告的义务。


  FCC主席授权执行长以主席名义对业务局室进行监督。各业务局室负责人,享有推动政策执行的法定权力和责任;对于所辖业务的可对委员会提议,由委员会决议由其委任的次级委员会或个别委员处理。


  (四)FCC立法、听证程序


  FCC的立法听证程序使其法律、法规案的起草和审议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的信息和公众意见,为制定法律、法规提供依据和参考。


  根据1934年《通讯法》,国会授权FCC广泛的立法权力。其立法程序如下:提案(来自社会、法院、内部等建议)→由FCC相关局室评估→委员会评估→进行大众评论→委员会考虑各方评论做出决定或修正的报告→决定是否给予再审。


  (一)规则制定程序(rulemakingprocedure)


  (1)来自立法机关、法院、受众、相关群体、FCC内部各局室提出的建议修改现存管制规则或草拟新的规则的提案


  (2)相关局室对提案进行评估,对符合规则制定标准的提案,交由FCC的参考文件中心(ReferenceCenter)编成正式文件公告。公示期间(三十天)接受来自社会各方的意见(comments)。


  (3)公示期后委员会发布“意见征询公告”(NoticeofInquiry)、“提案规则公告”(NoticeofProposedRuleMaking)或驳回该提案的“命令”(Order)。


  (4)完成上述程序后,FCC发布《报告及命令》(Report&Order),表明是否对相关管理规则进行修改的决定。


  (5)《报告及命令》(R&O)公示后,公众在三十天内针对《报告及命令》提出陈情。FCC考量、修正后,发布《备忘录及意见》(MemorandumOrder&Opinion),以修正FCC原先决定或驳回要求重新考虑的陈情。


  (二)听证程序


  有两种形式的听证会


  1、情况介绍听证会的规制听证会:听取公众和利益集团的意见,以便确定是否需要采取行政规制措施,以及如果需要,该措施的内容如何。听证会之前,发布“拟议决策预先通知”(ANPR,advancenoticeofproposedrulemaking)。


  2、规章听证会(RegulatoryHearings):处理拟议的行政规章(administrativeregulation)的听证。规章(regulations)是那些为FCC通过的法律而做出的必要的具体规定。


  听证程序为:委员会决定召开听证会→委任次级委员会、委员会或下属单位办理听证→主办单位研拟草案→通知受影响的经济利益集团、相关学者、其他团体与会→听取各方意见→做为委员会决议之参考。


  (五)FCC组织结构


  目前FCC共有七个局及十个办公室,七个局分别负责FCC的七项工作领域,包括:媒体局、电信竞争局、公共安全局、消费者和政府信息局、国际局、无线通讯局、执行局。


  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执行长办公室、媒体关系办公室、监察长办公室、行政法官办公室、总律师办公室、工作场所差异办公室、通信商业机会办公室、计划和政策办公室、立法事物办公室、工程技术办公室十个办公室。


  1、七个管理局(Bureau)


  (1)、媒体局(MediaBureau):媒体局提供FCC关于电视、AM/FM广播、有线电视、卫星服务方面的相关政策建议。并负责执行和大众媒体相关的任务,包括发放执照、执行政策等。


  FCC媒介管制的基础是广播电视资源的稀有性,这一资源属于全体美国公民。由政府代表人民将这一稀缺性资源分配给能够满足公共利益的经营者。


  公共利益是指特定时间内某一领域范围内多数成员的共同利益。媒体作为第四权力,其完成公共利益目标的基本组成要素包含了加强意见市场的多样性(thediversityofmarketplaceofideas)、促进当地性(localism)、保护市场竞争。


  美国的法律规定,美国的广播电视主要是地方(localism)的。公共利益的要求FCC确保某一社区消费者对广播电视服务的可获得性。为达到这一目标,该局核发广播电视执照予提供节目及广告的地方性电台,并制定相关规则,以确保该电台服务符合公共利益。电台执照每八年换照一次,每次换照前电台应在其广播中通知大众,大众就执照换发程序表达意见。当电台要拍卖时,应在平面媒体公告,大众可申请购买,也可就某一购买案提出反对意见。总之,FCC鼓励大众关心其所在社区或地方的电台。


  (2)、电信竞争局(WirelineCompetitionBureau):FCC的公众电信局负责管理透过固定网络提供大众跨州通讯服务的电信公司。这些公司,又称为公众电话公司,提供声音、数据和其它多媒体信息的传送服务。该局负责长途及地区公众通讯传输业务相关政策及法规的制定执行,其职责在于确保公众得以合理的费率使用快速、有效的电信服务。


  (3)、公共安全局(PublicSafety&HomelandSecurityBureau):负责有关公共安全、领土安全、国家安全、危机预警和管理、灾难管理等的事宜。


  (4)、消费者和政府信息局(Consumer&GovernmentalAffairsBureau):告知消费者通讯产品和服务的信息,并进行媒介素养教育;就通信政策效果与其他产业和联邦、各州、地方政府进行沟通。


  (5)、国际局(InternationalBureau):国际局管理关于国际通讯设备及服务的政策、标准、许可及法规,以及国际卫星系统的发照政策、程序及标准。并代表FCC在国际场合提出国际通讯方面之建议案。


  (6)、无线通讯局(WirelessTelecommunicationsBureau,WTB):管理除了卫星及广电之外的国内无线通讯业务,包含手机、传真、个人通信,并负责无线电波的拍卖。提供无线通信的申请程序、技术规定等。同时负责监督无线电波使用,以满足商业、地方政府及州政府、公众安全、航空及船泊、以及个人无线通信需求。除了发照给营利的无线电运营商外,它也监督超过两百五十万个人无线电使用者。


  (7)、执行局(EnforcementBureau):该局于一九九九年十一月成立以加强FCC执行职能,执行局是FCC主要执行通信法规的部门,并整合其它局职能。该局的职责在于监管各州电信监理单位及媒介组织,确保消费者利益,保护良性竞争的市场。


  2、十个办公室(Office)


  (1)、执行长办公室(OfficeoftheManagingDirector,OMD):在委员会主席的监督和指导之下,执行长是FCC中最高的行政管理及执行长官。监督指导各局和各办公室;执行FCC的管理政策、计划、命令;协助委员会主席行使行政管理责任;向委员会主席及其它委员们提出管理方面的建议。该办公室实质具备秘书室、总务、人事和部分会计等行政支持系统的功能。


  (2)媒体关系办公室(OfficeofMediaRelations,OMR):该办公室负责与媒体互动,包括向大众及新闻界传达FCC的信息、促进大众参与FCC的决策过程、以及负责FCC的公众信息室和图书馆。OPA发布每天的新闻稿、公告、以及其它数据,出版年度报告和其它出版物,并且提供公众来自电话或书面的信息要求。除此之外,OPA也负责更新FCC的网页及监控FCC各单位的网络信息。


  (3)、监察长办公室(OfficeoftheInspectorGeneral,OIG):1988年成立,主管FCC各单位的计划和运营会计稽核,提升单位的经济效率,提供委员会及国会相关会计信息。监察长提供促进FCC业务的政策建议,预防及侦查委员会内部的欺诈等行为。同时,监察长也协助委员会主席及各委员与国会间的沟通。民众可利用免费电话直接向OIG报告FCC内部的浪费、舞弊、滥权或管理失当等事件。


  (4)、行政法官办公室(OfficeofOfficeofLegislativeAffairs):行政法官主持听证会并且发布初审判决。初审判决的复议由整个委员会执行。


  (5)、总律师办公室(OfficeofGeneralCounsel,OGC):总律师担任委员会和其它局、室的法律顾问。在联邦上诉法庭中代表FCC,向FCC提供关于诉讼事项的建议、协助FCC做出合法的决定、提供内部管理相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向FCC提出促进竞争和解除管制的建议。


  (6)、工作场所差异办公室(OfficeofWorkplaceDiversity,OWD):是FCC涉及有关工作场所改变、人员晋用及公平就业等政策之主要建议者。该处亦执行公平就业(EEO)及民法有关雇用、员工训练不能涉及种族、性别岐视的政策。


  (7)、通信商业机会办公室(OfficeofCommunicationsBusinessOpportunities,OCBO):该处提供FCC有关少数族群、弱势群体或女性的传播事业政策建议案,在传播领域执行美国进步法案(TheContractWithAmericanAdvanceAct),照顾弱势群体权益。


  (8)、计划和政策办公室(OfficeofPlansandPolicy,OPP):OPP担任FCC的主要经济和科技政策建议者,与相关单位保持联系,负责分析重要议题及发展远期规划。


  (9)、立法事物办公室(OfficeofLegislativeAffairs,OLA):负责FCC与国会的联络,包括通知国会FCC相关政策决定、呈送相关法案、响应国会听证会、答复国会质询。该处亦负责与其它单位及国内相关政府之联系工作。


  (10)、工程技术办公室(OfficeofEngineeringandTechnology,OET):OET负责管理非政府单位使用之无线电频谱。OET负责向FCC提出频谱分配建议,同时也制订使用者应遵循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是FCC的工程技术顾问。


  FCC的委员会下设十七个单位,皆为同一层级,这些下属单位依其业务性质进行垂直或水平分工。扁平化的组织设计使委员会与下属单位互动直接,但同时也使FCC主席及其执行长工作量增加。所以规定每位委员可有三位助理,主席另外增加一位特别助理。


案例访谈

 [相关当事人访谈(摘自2003年1月14日《通信信息报》)]

  访谈对象: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政策研究所陈金桥、续俊旗、李海英、康彦荣

  问:根据1996年的法案,允许贝尔公司及其长途业务的竞争对手互相进入对方的市场。2003年FCC予以修订,强制当地电话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将他们的网络租给竞争对手的行为,即让新的本地服务提供商包括长途业务公司更容易与贝尔系公司开展竞争,这些贝尔公司包括Verizon通信公司、南方贝尔公司、SBC通信公司和Qwest国际通信公司。FCC修订电信法竞争规则的真正意图是什么?

  答:关于FCC本次修订电信法竞争规则的真正意图,我们认为有三点:第一,考虑电信市场现实。1996年《电信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即在于促进本地竞争,但是经过几年的实施,FCC所期望的效果并没有达到,竞争的本地交换公司(CLECs)只占有本地竞争市场的很小一部分份额,新进入者只服务于最具利润的商业用户和高端住宅用户,让住宅用户享受不到足够的竞争利益。在互联方面,占据主导地位的电话公司更愿意合并或收购而不是竞争,他们拒绝通过互联向竞争者开放其市场,拒绝进行坦诚的协商。

  第二,弱化管辖权冲突。在本地电信市场竞争方面,FCC和各州公益事业委员会一直存在管辖权交叉和政策目标分歧,后者对于前者的配合不力使得实施效果大打折扣。FCC本次调整竞争规则可谓暂时回避这个难题,让别的监管力量发挥应有的作用。第三,寻求新的替代政策。1996年《电信法》要求,原有本地运营商必须在任何技术可行点以非绑定形式向提出要求的竞争性运营者提供非歧视的网元(成通信网络的基本元素称为网元。主要包括终端设备、传输设备、交换设备以及相应的支撑系统等硬件和软件组成。)接入。实际证明这种使用非绑定的方法有一定的困难,让原有本地运营者出售其网络的“每个比特和部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竞争性运营者也常常缺乏使用非绑定网元所必需的技术资源。1999年底FCC曾发布管制报告,修订非绑定规则,取消了诸多网元。另外根据1996年《电信法》,美国许多州制定的出租网元价格基本上低于竞争性本地运营者建设网络的潜在成本,所以它们会放弃建设自己的网络,那么如果停止实施强制低价出租的规则,从长远来看,有利于竞争的形成。FCC做出的这项改革是在长期探索和实践的基础上对本地竞争规则的一次修正,一次新的探索,具体效果有待验证,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促进竞争。

  问:此次对规则的修订将是自美国国会批准1996年电信法案以来对该国的电信法所做出的最大的一次修改。美国的做法往往会成为一种样版,这是否将成为世界通信市场的一种普遍趋势?

  答:如上所述,美国1996年电信法实施以来,本地电话市场的竞争并没有达到预想效果。此次对电信法的修改,是在总结以前失败经验基础上的一次反思。因此对其他国家来讲,并不具有普遍性。世界各国电信业经过长期发展,大部分国家已经形成了各具特色、适合于本国实际电信市场监管体系和法律机制。各国的国情和电信发展水平不同,在制定和修改现行立法时也会结合各自的情况和发展程度而做出相应的对策。如我国的电信业正处在打破垄断、创造有序市场竞争的阶段。2002年完成了对原中国电信的拆分,中国的电信市场形成了6家电信运营商的格局。目前,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同时在经营长途和本地电话业务,与美国的实际情况存在很大差异。因此,我国现阶段的管制任务之一是建立和维护有效的竞争格局,与美国电信业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从这个意义上讲,美国对1996年电信法的这次修改对我国的影响不会很大,而其他国家的情况同样千差万别。因此我们认为,美国的做法只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有借鉴的作用,而不会成为世界通信市场的一种普遍趋势。

  问:这对中国有哪些启示?中国是否也应有所变化?比如,具有本地网优势的运营商是否可以基于成本来决定以何种价格出租网络给竞争对手?

  答:第一,如何塑造富有权威的电信监管体系。美国本地竞争政策调整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本地业务的管辖权上,我国在将来的电信监管机构的重组中,必须明确各级机构的权力分工,并赋予其权威性和必要的政策执行手段。

  第二,正确评估电信监管政策的实效性。从美国本地竞争监管政策来看,在一项政策出台后。如果政策被实践证明是无效的,应及时进行调整,以免由于政策不当造成政策失效,从而影响监管效果。美国96年《电信法》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促进本地竞争,但实践证明收效甚微。从96年至今,美国一些经营长途通信业务的公司如AT&T等试图进入本地业务,但事倍功半。而FCC没有及时调整其在强制本地公司低价出租网络元素的政策,造成了本地竞争政策在相当程度上的失败。今后,我国在电信立法和制定、实施电信管制政策方面,应以此为借鉴。根据政策实施效果对政策及时调整、修正,避免管制政策的无效。

  第三,管制手段必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美国此次监管政策调整反映出监管部门需要新的监管手段。为促进本地业务竞争,各国电信监管者都在尝试各种努力,其中强制本地电话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将他们的网络租给竞争对手是一种重要的政策手段。然而,从美国等国家的情况来看,这一政策并没有很好地取得预期的效果。因为网络出租价格难以确定,现有的本地业务运营商限制新进入者的努力程度超过了管制机构的想象,管制者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解决这一问题。因此,电信监管者必须开阔思路,对管制手段加以调整,通过鼓励新技术如无线接入、实施广电和电信的双向进入等手段上来促进本地业务的竞争。

  第四,在促进本地电话市场竞争方面谨慎借鉴美国的管制政策及其调整动向。如果采用FCC实施的强制本地电话公司以低廉的价格将他们的网络租给竞争对手的做法,可能也会对我国的电信市场结构造成影响。这样做的结果是造成了本地电信公司在某些地域投资激励不足,使得地区间电信业务水平出现很大差异。我国刚完成了第二次电信体制改革,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公司将彼此进入对方领域开展本地业务。监管者应从政策层面设计“双赢”的激励机制,从而使得新进入者能通过利用现有本地业务运营商的富裕网络设施来开展本地业务。

  第五,应当综合考虑非对称管制政策对于电信产业和市场结构的影响。为促进电信市场的有效竞争,在管制初期,管制部门采取非对称管制政策,对新进入者或小运营商给予某些优惠措施,促使其尽快成长。但是,监管机构要及时对非对称管制措施进行分析评价,以决定非对称措施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和非对称措施是否造成了新的不公正。如果这种措施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或对现有本地业务运营商产生了不正当的歧视,就应该加以改变。

  第六,我国在电信立法及监管政策制定中应当整体考虑本地电信市场的竞争政策,避免错失时机。目前,我国还没有形成系统的本地电信竞争政策。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原中国电信南北拆分后,本地业务互相进入成为一项重要的管制任务。在网络设施的成本没有明确之前,如果一味地要求现有运营商以较低价格出租网络设施,不仅会造成被监管者的强烈抵制,而且妨碍其对网络设施的进一步更新改造。况且仅靠现有本地经营者向新进入者出租网络设施的方式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本地竞争状况,因而允许适度的重复建设就成了电信监管者在网络建设管理方面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竞争的需要,适时出台相关的电信竞争政策,以提高本地市场的竞争。

案例讨论

  (一)从美国广播电视、电信业发展过程和趋势的角度,分析FCC治理机构的变化。


  (二)简单谈谈中美广播电视媒介规制之区别。


案例分析

[四、FCC管制模式的原理分析]


  (一)美国的独立管制委员会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被认为是界定传播政策的原则基础,任何其它基本原则都不应逾越修正案的精神。基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对言论自由的保障及媒体第四权力的设想,将FCC架构在行政、立法、与司法之间。


  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是美国在联邦一级设置的四个独立的管制委员会之一,其余的三个分别为联邦能源管制委员会(FERC)、原子能管制委员会(NRC)、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它们由立法机关国会创立,在各自事务领域负有行业管制责任。它们的独立性表现在四个方面:(1)委员会成员的任期是固定的并且是缺额补选的;(2)委员会中的多数成员不得来自于同一个政党(FCC即不得多余三名);(3)不得随意解除委员成员的职务(法律明文规定只有在委员会成员出现“渎职、失职或违法行为”时方可被解除职务),即使行政机构具有解除委员会成员职务的权力,仍需经过立法机关的审核;(4)委员会的决定一般依照公开听证的结果记录作出,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来自行政高层干预的可能性。


  独立管制机构具有“三权”:1、准立法权,管制机构在国会“委任立法”的授权下,可以依据国会的立法,制定实施条例或规章。这种权力一般由法律宣告性授予或由法律特别授予。2、行政权,管制机构还负责执行有关法律,或依据法律授权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主要包括,发布行政命令和决定、分配资金、核发各种许可证、征集税款、批准专利、做出处罚决定等。规定其管辖范围内工商企业的价格和运费、控制价格、检查质量;检查监督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和处罚。3、准司法权,或称行政裁判权。《联邦行政程序法》赋予管制机构的行政裁判权以突出的法律地位。规定,一般行政案件不经过管制机构的行政裁判,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予受理,使此种裁判成为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管制机构还可以应国会和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专项调查。


  (二)应对媒介融合趋势的扁平化、职能型组织调整


  应对媒介融合趋势,FCC于一九九九年提出《二十一世纪的新联邦通信委员会(ANewFCCforthe21stCentury)》一文件。该文件中,联邦通信委员会提出用五年时间完成组织结构调整,并逐步减少对产业的直接管制来面对科技变迁与媒介融合的需要。将现行以产业为分类的各局室(industry-specificBureaus)重组为以功能为分类(functionallines)的组织。


  1、成立执行局(EnforcementBureau),将先前分散于强制信息局、大众媒体局执行科、公众电信局执行科及无线电信局执行及信息科的职权及人力统一在执行局之下。


  2、应对数字化信息服务的科技整合趋势,简化监管程序及为各项执照申请者提供单一窗口(one-stopshopping)。将过去分散在不同处室的消费者服务和政府事物工作整合,成立消费者和政府信息局。


  3、突破以产业区分为主的组织结构,裁撤有线电视服务局(CableServicesBureau)、大众媒体局(MassMediaBureau)、公众电信局(CommonCarrierBureau)等单位,成立电信竞争局(WirelineCompetitionBureau)公共安全局(PublicSafety&HomelandSecurityBureau),从职能角度就各局室进行裁并整合。


  (三)公开透明的立法听证程序(rulemakingprocedure)(前文已作详细阐述,此处不在赘述。)


使用说明

  [七、适用章节]

  第六部分《传媒产业的政府规制》

附录

 [五、附录]

图1:社会系统中的FCC 

图2:FCC组织结构